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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桃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9,(2)
一些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纷纷把眼光投向了商品的售后服务。然而,面对当今涌现出的各种各样的商品保修,一些消费者却发出感叹:“商品买回容易,实际保修难。”保修“持久战”让人怎敢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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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有些企业为博取消费者对产品的青睐,纷纷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放宽,推出了“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其中有的承诺要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但个别企业在履行自己的承诺时却掺有很大的水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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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8)
消费者买家电时,企业作出了终身免费保修承诺,真等到维修时却收到了更换零部件及维修人工费用的清单,企业解释说因为保修并非包修。生活中因“包”与“保”一字之差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这里“包修”和“保修”显然内涵不同。“包修”的含义是在包修期内无须消费者支付任何费用的维修。在“三包”期内,一定是包修。对于“保修”,从法律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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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4)
最近以来,不少地方的旧货交易非常活跃。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被提了出来,这就是旧货的保修问题。消费者协会认为,对“旧货”是否保修,目前尚无相应的法规,因此不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服疵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服疵指其商品质量或者服务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也包括不能提供相应的保修凭证。消费者从旧货市场购得的商品大多已经过了三包期限,或者没有过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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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9):32-35
一、问题的提出 工商机关或者消协组织在受理消费者申投诉过程中,遇到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质量申投诉,往往以销售者对于超过“三包”期限的商品不负有保修责任为由,告知消费者应当自费修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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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消费者购物十分注重售后服务,看到保修卡上写着“终身维修”的字样,便觉得什么都可放心了。但许多消费者恐怕并不知道,这些标称的“终生维修”却很难享受得到。因为:1、经营者的经营期限可能很短。一消费者在一家电器商行买了一台抽油烟机,保修卡上写着“终身维修”字样,使用不到半年,抽油烟机已不能正常工作。该消费者找到这家商行要求维修,哪知该商行的经营期限已到,已经“易主换人”。最后经工商部门调阅其档案资料,发现该商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竟然只办理了一年。2、经营者有可能中途改行。王女士一家在搬入新居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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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对北京60位有车族进行的“汽车售后维修服务满意度”随机调查表明:有34%的消费者认为修车难,修车贵;18%的消费者认为出现问题车无法退换;50%的消费者认为汽车配件鱼龙混杂;48%消费者反映,保修或维修缺少文字纪录;35%的消费者觉得投诉索赔维权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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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场上销售的水货投影机较多,极大扰乱了市场的秩序,给消费者造成了许多的损失。那么消费者如何识别水货投影机呢?1、检验所配说明书,为中国生产的投影机都具有厂家原装中文说明书及原装国内产品保修卡,而水货机则没有。2、确认经销商的保修是否与厂家的保修条例一致。3、检查电子序列号是否一致:每台投影机都有唯一的电子序列号,投影机产品出厂时就将电子序列号输入数据库,遇到需要保修时就调出资料,确定是否是销往中国市场,发现某种投影机不是中国市场的则不予保修,所以水货投影机一旦出现故障,修理和投诉都很困难。用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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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生产厂家对保修期限作出比“三包”规定的法定期限长的承诺,此承诺限期是有效期限吗?日前,福建省龙海市12315依此规定,调解了一起因摩托车发动机保修期限产生争议的投诉。最近,龙海消费者林先生发现自己去年8月份购买的摩托车排气管冒出浓浓的黑烟,经摩托车修理师傅检查,该黑烟是由于摩托车发动机内部的活塞环坏死导致的。于是,林先生就把摩托车骑到销售该车的龙海某摩托车行要求保修。但是,车行老板却以该摩托车已明显超过保修期限为由,拒绝给予保修。林先生认为自己的摩托车行车里程7253.6公里,发动机还处于生产厂家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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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为了使客户购买产品后有一定的保障,无论是政府要求,还是商家自律,都会承诺会为客户所购买的产品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然而由于中文字义理解上的多样化,遍观各个公司的保修条款,仔细地研究都可发现处处是陷阱、处处可见“霸王条款”,几乎没有一家公司的保修条款能让人真正放心,根本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因保修条款理解上的差异而引起的纠纷是时有发生,但对于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来说,往往很难达到维权的目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政府尽快制定有关政策,要求商家拆掉这一个个为客户设下的陷阱;停止这些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本文仅就IT领域产品保修合同中经常可见的陷阱向各位揭露,使各位在签定合同时能有所心理准备,有的甚至可以要求厂家修改相应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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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社区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1)
陷阱一:保修承诺语义不明
如有的公司保修条款中写明"三年质保、五年质保、全国联保、终身维修"等之类的承诺,真无法让人放心.在保修一词上基本有三种说法:质保、包修、保修,根据中文字义的理解,这三者肯定是不一样的.事实上,"质保"是指商品的品质保证,主要是指如果商品出现问题,商家负责提供修复的服务,但是否需要付费,并没有说明.如果在商家保修合同中仅规定某产品享有多少年质保服务,则要注意了,这很可能就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一个深深的陷阱,因为一般用户的习惯理解就是免费保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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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陈先生致电上海市质监局12365产品质量申诉热线,他在2008年9月底购买了某品牌手表.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走时慢的故障。消费者怀疑电池电量不足,便到非指定维修部更换了电池,但此后情况并未好转,甚至出现一天之内慢5个小时的情况。消费者就到该品牌的专卖店要求保修,这家门店发现手表内电池并非原装,便以消费者自行更换过电池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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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杨女士向本刊记者反映,称其花几千元购买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3天,屏幕就出现裂缝。厂商在未进行任何检测的情况下,认为是由消费者人为造成,拒绝承担免费保修义务。消费者多方寻求帮助,问题仍未解决。在本刊的投诉处理追踪后,厂商已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