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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丈夫车祸身亡,肇事方给予了死亡赔偿金12万元。当我怀着沉痛的心情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后,丈夫生前好友杨桌持一份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找到我判决书上载明,2005年10月,在我丈夫的担保下,杨某将3万元现金借给了谭某,约定借款期为2年。借款到期后谭某无力偿还,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谭某偿还借款,我丈夫负连带偿还责任,我相信判决书的真实,但我对丈夫担保之事一无所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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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10):45-45
我朋友成立的公司想从银行贷款25万元。我朋友的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1999年9月至2000年9月止,同时我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绽;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折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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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周律师:您好!前年,我朋友称要投资一个农业项目向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然后又称这个项目回报快、前景好,说带我投资,又让我出了人民币50万元。出于对他的信任,在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人民币100万元,并根据他的要求,在转账用途注明“借款、投资款”。之后他写了借条,约定其中的人民币50万元借款在去年年底归还,另外50万元同时于去年年底托底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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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某公司与本市某银行签订合同贷款260万元,并以机器设备、房产作抵押(价值超过500万),另据银行要求将所持的21万股金山石化法人股交给银行质押。该公司在抵押期间及贷款到期后碰到资金流通困难,向银行贷款却遭到一口回绝。因该公司所有有价证券、房产及设备均被银行掌控,无法再向他处抵押贷款,也无法转让其有价证券,该公司只能向私人借款及变卖机器,其中利息及股票损失达12万元。该公司与银行终于“化玉帛为干戈”,针锋相对走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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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县水泥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0年5月1日向刘顺借款4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按1.8%的月利率逐月付息。同年8月间,水泥厂为了扩大经营,急需几百万资金,便发动职工并向社会集资。在此期间,刘顺于8月20日又借给水泥厂4万元,仍按1.8%的月利率付息。第一笔借款付至同年11月,其本金及11月以后的利息和第二次借款本息水泥厂一直未还,刘顺遂于2001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厂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但双方于同年8月20日的借贷行为,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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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时出让方应按销售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还需按应缴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0.5%,缴纳印花税,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拟对不动产销售中的纳税筹划提供一些思路。例: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为1200万元,房屋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15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70%。甲公司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3.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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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为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股东。2002年4月,陈某与原告毛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房产公司股份600股(每股价值1万元)转让给毛某。此后房产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将毛某确认为公司股东,并由董事长向其签发了出资证明书,毛亦开始以股东身份参与了房产公司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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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确认收入与费用时存在几种例外情形,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存在.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例1]2016年1月1日,M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出资金1亿元,年利率为10%(不含增值税),借款期限3年,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到期一次支付租金;与丙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约定丙公司可以在未来10年内使用丙公司的品牌,年使用费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收取,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与丁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约定丁公司可以在未来10年内使用丁公司的商标,年商标使用费50万元,分别在第6年和第10年的1月1日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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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场·真实案例·明辨个中蹊跷案情简介→购买商铺要了解其所有权2007年9月2日,宁某将位于杭州市莫干山路的350平方米商铺出租给赵某,租期四年,每年租金20万元。2009年初,宁某因拖欠杨某借款800万元无力归还,经与杨某协商,宁某同意将商铺以每平方米2.2万元的价格,共计770万元出售给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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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甲与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甲、乙向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将二人共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由公证机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不依约履行债务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经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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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地产公司从1993年至1996年,先后向当地某银行借款50余笔,累计借款本金达1.3亿元.1998年5月,该地产公司将其所属的"某片区工程项目"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作价1.5亿元转让给一家大型的酒店公司.转让合同约定,这家酒店公司先支付500万元,余下部分于该酒店公司续建大厦完工、酒店正式运营后,以每年税后净利润的X%支付某信用社偿还借款(1994年,某信用社曾向该地产公司贷款1.5亿元).这一酒店公司向该地产公司支付转让金500万元后,由于酒店建成后一直未盈利,因此未再向该地产公司支付剩余价款.1999年,该地产公司更名为H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