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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件是程序性文件,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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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0号与国税函[2009]388号的陆续出台补充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了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政策,文章就该事项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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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纳税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税[2009]60号与国税函[2009]388号的陆续出台补充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了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政策,文章就该事项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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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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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恩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36-37
企业清算业务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中没有专门的表述,在理论及实务中,对其如何操作也未形成统一的方法。本文基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小企业的清算业务会计处理特点、科目及账务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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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是按照"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的公式,直接计算出清算所得,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均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此,进行清算的账务处理,可适当从简,不考虑其对相关所得税的影响。一、清算会计处理的一般程序1.编制生产经营最后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停止经营并转入清算的开始前,均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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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购物卡业务相关各方的税务处理做出首次明确.本文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立法和征管的角度,分析了该公告出台的原因,阐明了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购物卡业务相关各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和流转要求,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以及购卡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各方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给出了购卡方的纳税筹划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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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井巷业务是煤矿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对煤炭企业井巷业务涉及的会计准则及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财税处理进行总结和分析,建议会计处理中对煤炭企业井巷资产应采取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做增加资本公积、减少专项储备业务处理,并按照可开采储量分期计算折旧;税务方面应对提取井巷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并调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对地面以下不动产及其后续支出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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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值税。对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方式进行增值税处理:按处理公司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法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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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霞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2):55-55
企业在国债投资方面,财税政策有其特殊的规定,尤其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在税务处理方面进一步做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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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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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重组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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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定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的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定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定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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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