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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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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4,(12):32-3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对委托方将收回的已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作了严格的界定,  相似文献   

2.
王慧  唐利华 《会计师》2011,(6):34-35
<正>根据现行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同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3.
秦峰 《财会学习》2018,(8):10-1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目前已报道的文献,观点不一,不适应实务操作.应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将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抵扣、如何明细准确核算予以明确,以期帮助会计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4.
程辉 《税收征纳》2013,(7):38-39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  相似文献   

5.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  相似文献   

6.
万新焕 《税收征纳》2013,(11):32-34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纳税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成本等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纳税范围,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有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专门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8.
熊英 《税收征纳》2005,(2):32-33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金银首饰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纳税)但是,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消费税暂行爷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9.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2,(11):43-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2012年7月13日财法[2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相似文献   

10.
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消费税征收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混合税率三种不同的方式,笔者现仅对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选择进行讨论。对于企业自行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就其实际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而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具有不同的税务规定。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相似文献   

11.
傅文清  熊英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4,(7):29-29,35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2,(16):81
<正>财法[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相似文献   

13.
李荣保 《涉外税务》2004,(12):84-85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2,(14):81
<正>财法[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  相似文献   

15.
熊英 《税收征纳》2007,(6):33-35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是指将购进的本来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如果没有明确用途,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直接明确用途用于非生产或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项货物的成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改变其经营用途.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其增值税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16.
《草原税务》1994,(1):43-4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倒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17.
国家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为:白酒消费税计税办法由现行人价定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粮食白酒25%和薯类白酒15%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用外购或加工收回已税白酒和酒精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外购或委括加工收回的白酒或酒精已纳消费税税额或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准予人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政策;适当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仍维持原220元/吨的单元税额。作为酒类产品的产产大省,此项政策的出台,给我省税、企双方税收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18.
随着外贸出口形势的逐渐好转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政策的实施 ,出口企业不断增多 ,许多企业咨询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就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 :1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金 ,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 ,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抵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税重复征收问题,但无论从抵扣范围、抵扣时间,还是抵扣办法等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需要予以改进。一、现行消费税抵扣政策消费税的抵扣政策是指对纳税人用外购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  相似文献   

20.
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相洁 《财会学习》2009,(12):55-57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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