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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其。一裁终局”的特点确立了其优于法院判决的便利性和彻底性,但其虽贵为ADR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流砥柱,近些年来在中国的发展确遇到了一个“瓶颈期”。据最高院,最高检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联合报告[1]显示,有70%的专业人士认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为主的司法审查机制就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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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其"一截终局"的特点确立了其优于法院判决的便利性和彻底性,但其虽贵为ADR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流砥柱,近些年来在中国的发展确遇到了一个"瓶颈期".据最高院,最高检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联合报告[1]显示,有70%的专业人士认为对仲戴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为主的司法审查机制就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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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必须科学而缜密。文章以WTO反倾销协议为原则依据 ,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就诉讼主体、管辖及其权限、受案范围等审查核心构件 ,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体系进行逐一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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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做出的裁决,理由之一便是该裁决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经过两级报请上级法院审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