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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拥有的商业汇票在未到期前到银行办理贴现,是否应以其账面价值冲减“应收票据”?笔者个人观点如下。一、商业汇票贴现时不能直接冲减“应收票据”(一)贴现时冲减“应收票据”,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企业在销售商品后,以其取得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若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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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企业为简化会计处理,在发生应收票据贴现业务时,无论是否构成短期质押借款,均对应收票据进行,中减。该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导致现金流量表无法准确反映短期借款现金流入与流出量。本文梳理了应收票据贴现的终止确认标准,通过判断贴现业务是否终止将贴现业务分为两类:资产的完全转移和短期质押借款。两类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对于实质为资产完全转移的贴现,可直接冲减应收票据;对于实质为短期质押借款的贴现,应通过“短期借款”账户核算。最后,本文针对两类不同性质的票据贴现,论述了票据贴现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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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分析或有负债、预计负债及应付账款和应计项目的本质与确认条件为切入点,针对现有会计处理的不足,对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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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按其是否计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应收票据核算比较简单,带息应收票据会计处理涉及到利息的计算,相对要复杂一些,尤其是带息应收票据计息时间的确定以及贴现业务,一直是讨论与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体会,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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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销售商品等原因收到客户交来的商业汇票,要到票据到期时才能收到款项,但作为债权人的收款人,如果急需资金,可以将商业汇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本文就应收票据的贴现及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一、应收票据的风险企业因各种交易收到债务人交来商业汇票,就具备了收款的权利,可以在到期日收到票款,因此作为债权人的收款人具有了应收票据金额的权利,习惯上收款人确认为应收票据。我国制度规定,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人承兑,付款人可以承兑,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承兑。当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如果到期付款人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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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作为企业应收款项之一,使用次数较多且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以及票据市场的成熟完善,应收票据的正确合理核算也将是财务人员日常会计处理中的重要内容.本文比较了中美应收票据的主要区别,通过举例分析了二者核算的差异,简要分析了造成此差异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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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销售商品等原因收到客户交来的商业汇票.要到票据到期时才能收到款项.但作为债权人的收款人.如果急需资金,可以将商业汇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本文就应收票据的贴现及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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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销售商品等原因收到客户交来的商业汇票,要到票据到期时才能收到款项,但作为债权人的收款人,如果急需资金,可以将商业汇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本文就应收票据的贴现及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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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持票人,汇票状态等不同情况入手,分析判断合并报表时应收、应付票据备抵的若干情形,以期能对实际情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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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持票人,汇票状态等不同情况入手,分析判断合并报表时应收、应付票据备抵的若干情形,以期能对实际情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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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是企业的重要债券凭证,能够为企业提高资金流通量,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血液,但是,作为一种债券,应收票据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管理损失,因此,企业必须要能够对引发应收票据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彻底的分析,找出规避应收票据风险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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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应收债权概念和风险因素入手,从商业企业经营特征出发,分析了商业企业应收债权管理的必要性,对商业企业加强应收债权管理方向提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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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零兼营的中小型商业企业,库存商品零售价随行就市变化快,规格品种繁多,其核算方法:批发环节采用“两账分立”,期末(月末)清查盘点,“以表代账”方法,零售门市实行进价金额记帐,盘存计销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加强集中收款和售价控制,落实各实物小组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库存商品的安全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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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即财会[2003]14号文。笔者以其为依据,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己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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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即财会[2003]14号。笔以其为依据,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