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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31项办税业务将被取消,同时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18张主表、195份报送份数和375项附列资料,也将不需报送。
据了解,及纳税人的办税业务、流程、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简并的范围涉及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证明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申报征收、纳税担保申请、税务行政救济等多个办税事项,—般纳税入资格年审、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下岗再就业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等31项办税业务被取消或合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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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机关内部在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1.在税务登记环节,部分商贸企业登记资料中缺少企业的场地证明、验资报告、许可证明等,税务登记证与其他资料内容不符;税务登记程序执行不当,如办理税务登记在先,办理营业执照在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事项;办理注销登记时未进行实地核查,收回的证件、发票、章等保管不妥等。2.在认定管理环节,部分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短缺丢失,缺少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转正手续或企业的书面申请等,造成认定程序的不完整;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取消把关不严、管理偏松,个别单位甚至将不达标准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别单位超越权限审批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未经审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将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商贸企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或者对已到期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及时转正,也不取消其资格。3.在发票管理环节,部分单位发票缴销和审验记录不全,未按规定的时间缴销发票,使发票超期使用,发票购领未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一些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制度,却忽视了监开以后的管理;发票超限量审批和使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审核不严。4.在申报管理环节,对企业申报中大量的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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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那些证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问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什么?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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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刀阔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推开之后,最让纳税人关心的涉税事项审批的取消终于尘埃落定.在最近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 6号)中,取消了44项涉税行政审批,加上此前已取消的25项,总计有69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确切地说,这些项目的取消给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宽松自由的纳税空间,减少了很多麻烦,节约了纳税成本.但是,如果不慎重涉税,纳税风险也会接踵而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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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近日国务院再次公布取消了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有15项。这次公布取消的15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城乡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为防止项目取消后有关方面出现管理脱节,税务部门将采取措施进行后续监管。例如,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的审批项目被取消后,税务部门将过去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改为招标制。对批量不大的生产,将通过资格招标确定生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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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确认,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六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列为税务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双方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如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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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了原征管法实施处罚必须先限期改正这一前置条件,在工作中,对邻取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无疑可以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还可直接处罚。但对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能否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直接处罚呢?有些同志认为也应该处罚,认为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比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性质更恶劣,既然后可以处罚,那么对前就更应该处罚,否则不利于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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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