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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楼花按揭的一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内地的按揭制度来源于香港,但又进行了一些改造。我国司法解释对楼花按揭效力作了规定。楼花按揭不同于抵押,也不同于让与担保,楼花按揭在我国内地也不是一种新型物权,楼花按揭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  相似文献   

2.
在金融市场上,信用担保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双方的借贷交易。金融机构在农户贷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等信用担保方面,都做了大量探索,形成了多种模式。但是,农户信用担保仍然面临着不少困境,如农户缺乏抵押资产,试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担保品的评估、管理与处置存在障碍,农户难觅担保人,等等。农户信用担保需要创新。本文认为,应继续推进土地使用权质押、抵押探索,挖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功能;应大力发展人的担保制度,如农户联保担保贷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制度、农业龙头企业担保制度;政府应鼓励、支持信用担保公司扩大农户担保业务。各方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户信用担保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我国学术界对商品房按揭法律性质有多种理解,且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商品房按揭不同于抵押,不同于权利质押,也不同于让与担保,更不同于合同联立。将商品房按揭与其他相关担保形式综合比较,可认定其法律性质应是一种物权担保形式。我国应从立法上确认按揭担保独立存在的法律地位,结合实务发展需要,规范按揭担保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合理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4.
一、完善信贷管理机制。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根据黄陵县农业发展实际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苹果生产、储存、加工、林权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存单等权力质押贷款。探索开发“信贷+保险”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建立完善农业担保基金体系,为农户和涉农企业发展生产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5.
动产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思路是:银行发放动产质押贷款的同时,就此笔贷款向保险购买贷款风险保险,由保险公司来保证银行信贷,从对开办动产质押贷款保险保险的市场分析看,有不利因素,也有有利因素,从对开办动产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性分析,为降低风险需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确定质押率,担保金额,投保期和有效期,赔偿额等;开办动产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社会有利条件是“混业”经营的发展,保险创新的推进,保险法规的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等。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扩大了质押担保范围,为银行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上支持。由于应收账款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商业银行运用其作为融资担保时,既要关注法律上的有效性,又要科学地评估其价值。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隐藏着违约、内部控制和实现担保权益等风险,这需要商业银行在质押登记、风险预警方面积极审...  相似文献   

7.
抵押和质押是财产权担保的两种形式,学界对知识产权担保采用质押说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理论分析和融资实务均表明,采用质押说助长了知识产权担保歧视现象.知识产权价值是知识产权能够实现担保功能的基础,借助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能够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分别阐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歧视问题,进而构建以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为核心的、解决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的四大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8.
贷款担保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或第三人在贷款活动中依法约定保证履行贷款合同的活动.在实践中,贷款担保通常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这三种方式.既然贷款有了担保,这对保障银行债权、促进信贷资金的融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为什么《担保法》还规定了“反担……  相似文献   

9.
在农村,以股权为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还不多见。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开展,新型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使股权在农村广泛发展、存在,为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条件。然而,由于农村股权有其特殊的性质,给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克服这些困难,在农村开展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的创新,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我国现实生活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的优先效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试图找出几种担保方式并存冲突时的优先权。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14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性很强,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研究和明确。依据立法精神并结合现行制度和社会现实,通过出让及其后的依法流转方式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不宜再向权利人收取具有对价性质的费用;该条款对于外国人在我国住宅的适用不必要也不应该做出限制性或排除性的特别规定;至于该款规定是否适用于“住宅商用”的商铺和未建造住宅的空地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会计法》从四个方面新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内容:一是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要素作出了规定;二是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作出了规定;三是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出了规定;四是对做假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相似文献   

13.
有价证券质押作为债务担保的重要形式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但我国相关立法的疏漏以及形势的发展给有价证券质押带来诸多新问题。有价证券质押应以登记为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价证券变价权的实现在侧重于质权人的同时还应适当关照出质人的权益。形式意义上的有价证券灭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敏 《新智慧》2006,(5):27-28
根据新准则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新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新准则也明确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其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  相似文献   

15.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项新型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仅能够担保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获取资金;对中小企业而言,更是一项适合其特点,既能盘活沉淀资金,又能改善其经营管理的新型融资方式.在当今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在众多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中,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失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战略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可通过法律完善、政策支持、配套设施建设等手段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纵深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展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地方债务风险高企,引发了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文章从股权质押的角度研究了地方政府融资的“挤出效应”,以厘清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权质押的外部动因。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城投债”规模越大,挤占当地可借贷资源越严重,当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比例也越高。由于融资约束是股权质押的重要影响因素,进一步以控股股东的产权性质、行业对资金依赖度、控股股东内部资本市场规模或是否获得现金股利分红来量化融资约束程度,结果发现:民营性质控股股东受地方政府融资挤压越严重,其股权质押比例越高;控股股东内部资本市场规模大或得到现金股利分红均会缓解地方政府融资对股权质押的影响;并且,地方政府资金投向的行业敏感性也对国有或民营企业的股权质押行为产生了差异性影响。文章不仅为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外部效应提供了微观证据,还对政府部门综合评估地方债务融资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以及监管部门出台“对症”股权质押风险的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实施后将给银行业带来许多积极有利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拓展了物权担保空间,细化了登记制度,增加了公示方式,转变了价值取向,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担保能力和融资能力,而且还将进一步规范融资方式,为银行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物权法》在给银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使其经营管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动产抵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以及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等问题,都将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情况。目前,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已累计完成6笔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登记,累计为3户企业办理贸易融资6笔、2540万元。在该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的业务类型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全部是针对贷款业务的质押担保,范围主要为钢铁、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保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及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目的出发,对债权担保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对于前三种担保方式,学者多有论述,而对于留置,由于此前《民法通则》对此仅一条规定,且很不完善,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章并不多。今笔者不揣冒昧,试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就留置权的若干问题略作探讨,以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遇此类问题,可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20.
专利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由于其标的的无形性,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难题,专利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对专利质押的法律效力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对物效力和对人效力上,对物效力表现为专利质押的标的范围和专利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界定上,而其对人效力则通过出质人和质权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得以体现。通过对专利质押的这两种效力的探讨,有助于我国专利质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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