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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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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企业在2008年7月14目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相似文献   

2.
对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在何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答:企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银行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相似文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31号),规范有关业务操作,便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相似文献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现就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2008年7月14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实施以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试运行正常,政策效果初步显现。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并针对一些共性问题及时发文明确。地方各级外汇局也能按照总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释和操作说明工作,  相似文献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同时,银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实施,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08,(9):12-12
为应对海外“热钱”的进一步涌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将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外汇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结汇进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相似文献   

9.
目前,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该办法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  相似文献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出口收结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存在问题。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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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正>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是我国防范、预警和打击跨境资金非法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资金在跨国家和跨地区之间的流动日趋高频率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国际金融产品、贸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使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容易受短期国际游资的冲击。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跨境资金流  相似文献   

13.
《中国金融家》2010,(9):33-33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相似文献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解决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银行无法对相应收汇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近期,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势头更为稳同,跨境资金流动趋向活跃。外汇局山东省分局通过监测发现,外资企业备用金呈现结汇频密的特征,且部分企业备用金结汇行为存在异常,隐藏异常资金流入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自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实施以来,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及美元加息预期等因素影响,服务贸易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出现暂时性失衡的局面,其对外汇局如何建立有效专项核查体系,疏导跨境资金流动异常,维护外汇收支均衡提出了挑战。为提高服务贸易专项核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该文通过分析近年来全国服务贸易核查典型案例,以跨境资金流动异常专项核查为角度,归纳分析了分拆、关联交易、寻租空间、银行“展业原则”落实四个重点核查领域,就核查面临的行政管理合规与取证困难、强化监管与促进便利化、管理制度滞后于服务贸易业务等管理理念、人员转变方面难点,提出建立一体化监管拓展核查维度、建立预警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多渠道多措施促进核查人员转型、切实督导金融机构巩固改革成果等相关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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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2011,(5):13-13
<正>商资函【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转变政府管理方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收支连续呈高顺差运行,外汇储备持续增加,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因此成为当前外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对跨境流动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反映。  相似文献   

19.
张弘芬 《云南金融》2011,(3Z):22-24
<正>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是我国防范、预警和打击跨境资金非法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资金在跨国家和跨地区之间的流动日趋高频率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国际金融产品、贸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使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容易受短期国际游资的冲击。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跨境资金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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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文件,从支持事务所设立境外业务机构、支持事务所承接国际会计服务业务、大力开拓国际业务空间、积极营造良好的境外业务环境、发挥事务所在企业走出去中的作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提供金融外汇支持、简化出入国(境)手续、不断改善执业市场环境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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