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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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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在房地产经营企业中,经营收入的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脱离的情况尤为普遍.多数情况下房地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性货币流入,在取得的当期会计核算时尚不具备收入的确认条件,而同一笔货币流入在同一时期按税法的要求即应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缴纳相应税费.  相似文献   

2.
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预收款项存在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因而如何规范房地产企业预缴税费的会计核算就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由于会计与税收对损益的计算或纳税所得计算的目的不同,对六大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亦不同,所以,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计算结果往往也存在着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力生这种差额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收在计算其收益或所得时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造成的。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况: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  相似文献   

4.
王薇 《会计之友》2008,(2):74-77
很多企业会计在核算增值税时,经常出现商品产品非销售业务和价外费用不计税或少计税、混合销售收入错计税以及不会应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等问题,导致被税务机关依法惩处,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企业会计必须认真学习并正确应用税法规定,完整地归集征税对象,依法确认纳税义务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地核算应纳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其作用在于以法律形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  相似文献   

6.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笔者试图从会计与税法的宗旨、遵循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探索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根源。  相似文献   

7.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并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经过几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属于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力作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往往让位于税法,这导致提供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8.
王红 《会计之友》2006,(11):21-22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并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经过几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属于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力作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往往让位于税法,这导致提供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9.
税金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其扣除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然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无论是理念还是目的都有所差异,权责发生制在二者间也就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内涵。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与会计皆认可税金的“实际发生”与否仅取决于纳税义务是否产生,与税款是否缴纳无关。预缴税金是否系“实际发生”的税金,税法与会计却应保有不同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法追求纳税义务的客观存在并与税法语境下的收入相配比,预缴税金理应纳入“实际发生”的税金范畴,作为税前扣除对象;会计虽也主张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但鉴于预缴税金时会计上并未确认与之相匹配的收入,故而预缴税金并非会计上“实际发生”的税金,不应影响当前的会计利润。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稅义务时间与其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即出现没有收到销售款也需计算缴纳增值稅的情况。指出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纳稅义务时间存在着差异,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仅产生了增值税预缴义务,并未发生真正的增值税纳稅义务,而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相关差异使得增值税留抵稅额长期得不到抵扣,出现垫稅风险等,需要相关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所在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经营土地和商品房的生产企业,具有资金投入量大、投资时间长、风险高,这就要求要在会计核算上做好谋划,精打细算,以配合项目开发成功。从产品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具有高价值性,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在会计核算时,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存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以得索取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赁证通常是指办理了工程结算件),纳税期限为次月的5日,10日,15日或1个月,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信的时间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指南解释为年度的最后一天),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有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成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上述二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时间方面的,各自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工部分预度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已收取的收入和取得索取凭证收入,显然《建造合同》准则对营业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由于会计与税法对经济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因此可就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本文用实例简要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相似文献   

14.
由于会计与税法对经济业务处理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企业因此可就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本文用实例简要阐述了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相似文献   

15.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作了规范.该文件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税会差异进行核算和披露.本文结合建筑企业案例对预收工程款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新规定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6.
在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着几个相关的或容易混淆的概念——纳税亏损与经营亏损、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与利润表负债法,下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纳税亏损与经营亏损 纳税亏损(Tax Losses)是指企业纳税申报单上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除性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单时,需  相似文献   

17.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润的经济行为。笔者认为在计缴所得税及帐务处理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正确识别会计收益和纳税所得的差异会计收益和纳税所得是分别遵循不同原则和规范确认和计量的结果,会计收益是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按照配比原则计算确定的收益(亏损)总额。纳税所得是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与准予抵扣的费用、支出等项目计算确定的,是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的根据。其计算公式是: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或以会计收益的基础。按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问存在一定差异,其原因是税法和会计在确认和计  相似文献   

18.
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跨期预收业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此类业务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税法规定,凡是开具发票及收到款项时便形成销售,纳税义务已产生,就应交纳相应税费,并在账务处理中记录反映。这样,同一经济业务在会计核算中会出现两种核算方法,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易造成偷漏税现象。对此,笔者谈点看法。例如:某商业企业于2001年10月1日将自有的房屋出租,并于当日收到承租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交的从出租日至2002年9月30日的房租款120万元,向承租单位开具120万元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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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企业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分别遵循不同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会计收益是遵从企业会计准则,按会计核算计算的税前利润总额,目的在于真实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纳税收益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纳税经营所得。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一致,在纳税时,应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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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行为的纳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收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融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且应税收入金额为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的价款,这无疑将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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