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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入手,对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的设置原因和不合理性,提出完善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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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计之友》2006,(33):84-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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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一方为再保险分入人。在实际操作中,分出人和分入人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分出人依据再保险合同按季度编制,经分入人确认后,按分保业务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向分入人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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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新准则中有两项专门规范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准则,即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理论上填补了保险会计研究的空白,使保险会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非寿险会计是保险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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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4)、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3号——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以下简称SFAS113)基础上制定的,相对于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包括1999年起执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自2002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