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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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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金融产品投资中的客户适当性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境外金融立法中均要求市场中介机构履行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通过借鉴境外相关的立法及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目前证券期货市场正在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文提出了监管机构应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立足于树立中介机构理性选择客户的理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2.
为落实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与基金三大协会公布了各自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把经营机构对客户理财需要做的KYC(了解客户)、KYP(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经营原则.对机构而言,应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投资者而言,应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相似文献   

3.
任宏达 《银行家》2022,(10):134-136
<正>作为典型的继受型制度,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和适当匹配的义务。立法是解决适当性义务本土化建设的最优途径。当前,中国金融业已广泛确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在证券法领域获得立法确认,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胜利。在此基础上,如何将成功经验推广至银行业和保险业,又如何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细节层面再次审视美欧适当性义务制度,以利于我国进一步转化、吸收和借鉴。  相似文献   

4.
随着金融科技创新不断涌现和金融科技行业的蓬勃发展,金融业务模式改变,金融效率以及金融服务可得性逐步提高,金融科技创新带来全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在销售具有产品设计复杂化、技术主导效率化、宣传方式多样化、交易灵活便捷化、客户群体广泛化等特点的金融科技产品时,存在适当性义务履行疏漏问题,表现为了解客户义务履行不充分,了解产品义务履行不够专业,适当推介义务履行不当以及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新技术的运用强化金融机构了解用户的责任,在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精准分类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和金融科技产品的智能化适配,并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战略选择,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地已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性销售三个维度建立较为全面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根据成熟资本市场经验结合我国现行制度,建议国内市场参与主体应从完善立法、做好适当性销售、强化风险意识等方面完善适当性管理机制,以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  相似文献   

6.
宗明 《中国外资》2024,(2):78-80
<正>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义务,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需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全球金融市场日益融合、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多样的现代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成为确保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该义务的核心在于平衡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天平,保障投资者不被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所损害。  相似文献   

7.
“原则一小步,理念一大步”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设计。在境外成熟市场,适当性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日常服务和推荐产品的普遍性原则,除了即将推出的日本Tokyo—Aim市场明确定位为专业投资者市场外,其他境外创业板市场并没有订立针对投资者参与资质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8.
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依赖银行的内部审查,缺乏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管,缺乏事后救济的方式和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能加强资本市场风险管控,对投资者具有明显的保护作用。因此,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应当关注其风险变化,明确此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免投资者适当性失效。文章通过对“原油宝”事件的反思,对金融衍生品的合规性与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9.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投资者分类问题、第二是产品分级问题、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差异履行问题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散见于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公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募集、受托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债券交易等市场、产品的监管规则和自律  相似文献   

10.
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划分,以便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要求日益突出,为此,国内外已经开始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国内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试图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投资者关系是指上市公司以及包括拟上市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是上市公司为完善治理结构,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交流与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12.
井漫 《西南金融》2020,(4):65-77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保护、完善券商内部治理、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着投资者分类保护与现实脱节、投资者权利救济难以实现等现实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具有讨论价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证监会以"买者有责"为核心,形成了以代理理论、特殊情况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为内容的适当性理论基础,而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在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理论基础的延伸与发展。国外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客户适当性、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上述方面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今后的发展重点应更多放在立法模式选择、投资者分类制度、投资者教育机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方面。  相似文献   

13.
郑彧 《证券市场导报》2021,(3):62-68,77
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有效推荐产品为目的,而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继而引导客户购买的必须是适合客户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一是适当对汽车消费贷款、住房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热点业务简化手续,放宽条件,改善服务,以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  相似文献   

15.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几年迅速发展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行业重要的市场载体。随着投资者数量规模的迅速增大,对于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金融市场实施分业监管,对于不同金融产品、金融主体有不同的合格投资者认定规则。但在法律方面,目前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合格投资者"有所规定;在规章制度方面,我国制度大部分只对投资门槛有刚性设定,其他因素设定较少。银行理财业务是重要的金融产品来源,但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依然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监管规则不统一、门槛设定起点高、设定因素单一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亟需监管加以规范和调整。本文建议从提升法律主体地位、加强监管协调、改善门槛设定、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角度,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方法,为银行理财业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6.
一、农村信用社实施市场营销的必要性 1.农村信用社金融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市场营销 企业都存在着对业务发展和利润追求的内在动力,信用社作为一个金融企业,其经营的目标必须是在满足农村、农业、农民需求的同时,获得最佳的自身经济效益.为实现这种自身经济效益,就必须实施市场营销.对市场中各类客户的特点进行研究,以客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价格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使客户了解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进而接受这种服务,甚至动员更多的客户享受这种服务.  相似文献   

17.
一、农村信用杜实施市场营销的必要性 1.农村信用社金融企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市场营销 企业都存在着对业务发展和利润追求的内在动力,信用社作为一个金融企业,其经营的目标必须是在满足农村、农业、农民需求的同时,获得最佳的自身经济效益.为实现这种自身经济效益,就必须实施市场营销.对市场中各类客户的特点进行研究,以客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价格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使客户了解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进而接受这种服务,甚至动员更多的客户享受这种服务.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中国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创新持续升级,金融产品亦日趋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理解和识别的难度。如何从监管角度来规制这些复杂金融产品成为一个现实课题。复杂金融产品的界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3年1月发布的《复杂金融产品分销的适当性要求》中,复杂金融产品被定义为,相对于传统或简单的金融产品而言,其条款、特征和风险不太可能被一般消费者所  相似文献   

19.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20.
构建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制度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而言,《九民纪要》对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当地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扩张的风险;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性质也被不当地界定为合同责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而法律对于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不足,将使金融机构缺乏“安全港”规则的保护,导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利益失衡。为完善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机制,在责任主体方面,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的扩张限度,金融产品发行人仅在参与不当推介行为时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在责任性质方面,适当性义务是一种信义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减免事由方面,应当发挥监管部门在专业方面的优势,帮助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构建完善的责任减免制度体系。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共同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营造和谐共赢的证券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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