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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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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荣健 《财会学习》2020,(1):162-162,165
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增值税留抵额退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在前人提出的会计处理观点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及实务处理两方面分析,得出企业对留抵额退还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在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和贷记"进项税额转出"。这种会计处理不仅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也公允反映了增值税留抵额退还的经济实质。  相似文献   

2.
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保值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准则》4项金融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虽然突显复杂性,更接近国际惯例,同时也创新了金融会计思维,但在实施中也有不少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正确理解金融工具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如何正确计量公允价值和金融衍生工具,如何把握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确认,同时现有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不能适应新准则,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具体准则,加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职业判断水平,改进现有科目、报表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开发信息系统。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中,正在逐渐将生产型向着消费型转变,企业可以将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却不能算入固定资产带来的价值中,只能将其视为进项税额进行单独的处理,增值税转型影响着固定资产的核算.本文总结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计量、产后续计量的影响,并基于此提出了几点企业面对增值税转型应当采取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增值税是一种在产品生产流通的各环节按产品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收一般采取在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扣除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形式进行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进的增值税额是否列入进项税额的范围进行扣除,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当期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将当期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按照折旧进度分期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扣除,生产型增值税则不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扣除。  相似文献   

5.
周星 《税收征纳》2013,(9):31-3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改革,要求试点企业对其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改变适用税率、计税基础、计税方式和税款的计算以及调整相应的涉税会计分录等。那么,试点企业必须遵循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特别是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应纳增值税额的会计计算处理。本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通过运用具体例子解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6.
根据会计实务界的普遍认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最复杂而难以应用的准则之一,改善及简化IAS39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长期任务.本文着重解读IASB有关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和FASB有关套期会计的邀请评论,评价IASB和FASB对其联合改进的内容,以期更好地为我国金融工具准则改革提供有力的借鉴  相似文献   

7.
确认标准成为会计确认理论的一个正式概念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4年发布的第五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将确认标准称为确认条件。关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会计学者们的回答不尽相同,本文比较他们对确认标准的阐释,并结合国际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展望这一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可能的创新。  相似文献   

8.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9.
会计确认在西方早期的会计文献中就有论述,但至今对会计确认作出最具权威性定义的当属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4年发表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该公告认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等之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之中。对于一笔资产或负债,确认不仅要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还要记录其后发生的变动,包括从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的变动。”同时该公告指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应符合四个基本的确认标准。凡符合四个标准的,均应在效益大于成本以及重要性这二个前提下予以确认。标准是:(1)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2)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足以充分可靠地予以计量;(3)相关性-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可靠性-信息是反映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  相似文献   

10.
杨鹰彪 《上海会计》1995,(12):27-27
浅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浙江财经学院杨鹰彪增值税实施后,根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五个专栏进行核算。其中“进项税额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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