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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资金需求的多样化,民间借贷市场异常兴旺,众多无法从正常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单位和个人纷纷求诸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如果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借款,往往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单个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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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较难认定。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普遍突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也难以认定。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形成该罪的成因以及如何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防范、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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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政策的深入,民间金融、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进入了活跃期,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不断披露。浙江、福建的民间金融风险显性化,广东、云南等沿海和边贸城市跨境“地下金融”活动升温;辽宁、山西等地巨额非法集资案件宣判,不断膨胀的“地下金融”对宏观调控政策和决策提出了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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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判断是一项民间融资活动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括性标准应当是金融业务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借款数额、融资方式、持续性等方面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封闭性,从而界定相应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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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和存款利率的浮动变化,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理论认为本条规定了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也有认为本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选择性罪名,但目前基本上已认同为单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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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正确理解“公众”一词本罪要求吸收的存款是“公众存款”,也就是这些资金的原始所有者是不特定的人群。公众与人数并无对应关系,不能以存款的人数多少来衡量存款对象是否是“公众”。概念实用性极差,让执法者和守法者均感到无所适从。对于社会上的不特定成员知晓行为人有吸收存款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主动发布公告、四处宣扬,或者要求他人为其游说,如果不存在事实上的散播吸收存款的信息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就难一说是非法集资,更谈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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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加大,由于监管不力和民间集资的便利,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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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至2007年3月,浙江东阳26岁的女“富豪”吴英的出场和谢幕显得如此突兀,以数亿元的“身家”高调亮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逮捕。从出名到被捕,她只用了5个月。
在东阳吴英案、丽水杜益敏案中,这些年轻妇女并无出众财技,却在民间资金丰沛的浙江铸就了一个又一个民间集资的传奇。在全国整肃非法集资的大背景下,吴英案发似乎在预料之中。
那么,谁会是下一个吴英?尽管我们并不希望再有人重蹈覆辙,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合法化问题不解决、前赴后继者必然有之。总体来看,浙江民间金融对浙江经济发展、浙商的壮大具有巨大的正面的积极作用。有专家更进一步提出,浙江民间资本最后以金融的形式出现,收益是最高的,出路也是最好的。那么,怎么样引导才能让丰厚的浙江民间金融走上合法化、制度化?浙江能否以金融改革为契机,成为中国民间金融的一个中心昵?相信到那时,在浙江民企中诞生世界500强的日子也就很近了。[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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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背后,是一个女人与财富的故事,一个从民间资本市场的灰色地带坠落的故事,其警示如在身侧。去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4月7日,吴英案二审开庭。吴英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有集资诈骗罪,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罪。法院二审如何判决尚不得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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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下发的最新《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划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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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到一个好项目,浙江义乌人骆光武答应了投资地政府提出的条件一年出口创汇达到1500万美元。可当他完不成这个目标时,就想用高汇率吸收美元,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入狱6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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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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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借款合同应以认定有效为原则,以认定无效为例外。在具体判定过程中,首先,需在理念上突破公权至上的思想枷锁,充分尊重私法自治和意志自由,衡平公法和私法的博弈关系。其次,需纠偏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理解和适用;最后,结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交易稳定及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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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遇到了融资难。如果把界限明晰了,就可以把正常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区分开来,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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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温州实施金融改革试验区以来的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果,也是目前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无上位立法的背景下,结合过去一年金改取得的民间融资管理经验,首创了大额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实行民间融资管理机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但从内容上看,它没能彻底解决我国金融行政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界定的冲突及民间融资利率上限规定的难题。建议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增设涉温地区登记备案制度,并将民间融资利率上限与温州市经济水平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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