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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0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上刊登的《如何界定以假充真和冒用标志外文,提出了应如何明确区别以假充真和冒用标志的异同问题,以及如何既打击造假分子,保护名优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处罚得合理合法的问题。本文刊登的是各地方局读者的见仁见智的观点。 应定性为冒用质量标志 江西省永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庆万、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滦区分局张金贵、刘雅静认为:因为被假冒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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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蹲点布控,在某家电公司查获一批××牌彩电。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彩电机身和保修单上的机号全部被破坏和撕掉,执法人员遂以涉嫌质量问题予以查封,并委托生产厂家予以鉴定。厂家的鉴定结论是:该批彩电虽为我厂产品,但该家电公司为了捞取较高利润,进行窜货经销,人为进行恶意破坏,影响了产品的完整性,属以假充真产品。经查实,该批彩电共有13台,货值2.7万元,均未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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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0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如何界定以假充真和冒用标志》一文,涉及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法条竟合有一定深度和难度。正确认定法条竞合,准确适用法律,对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和败诉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文章所述水泥案件(以下简称本案),笔者谈谈分析意见:《产品质量法》中的法条竞合情况 法学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的规定,但从数个法条的理论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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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假冒伪劣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猖獗,并呈蔓延态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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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市质量技监局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政相对人为某水泥厂,有包装袋印刷设备,自己印制冒用他人产品标识的水泥包装袋后制成成品水泥进行销售,现场查获假冒包装袋2000条、印刷版2块。经调查该厂以前生产过此种水泥95吨,包装袋均为自己印制,并且生产的假冒包装袋标识和真包装袋一模一样,既有厂名、厂址又有认证标志和原厂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而被假冒企业是一家证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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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大学在建设新校区的过程中,要求本校下属企业××化工电器仪表厂为五栋学生宿舍楼配套生产PZ30用户终端配电箱。4月,在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房屋用组合电器质量专项检查中,经抽样检验发现该批用户终端配电箱的外壳面板在温度达到650℃时发生烧熔,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为由,于同年7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对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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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徐某销售某牌牙膏,根据外包装认定为是假冒产品,徐某就此也未反驳。只是希望能从轻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认为徐某销售假冒商品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处罚依据充分,决定现场处罚,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文和徐某请求,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和剩余牙膏;(2)罚款200元。徐某对此处罚未表示疑异,第二天去银行交了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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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0年第9期《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裁决》一文所引发的问题不仅是明确“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裁决”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 就本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实施的第1项和第2项“行政处罚”而言,如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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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实施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在执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把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才能实施登记保存措施;只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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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陷阱取证”是否有效?》一文,由于T县局在行政执法中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因此在各地读者中产生较大的反响,纷纷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其结论也大相径庭。本刊刊登部分读者的来信,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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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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