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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红静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9Z):233-234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做了拓展性规定,允许金钱之外的非货币财产满足货币评估作价和可转让性条件即可出资,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多有争议。本文重点对无形产权、用益物权、股权、债权等现物出资形式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债权出资进行立法规制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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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出资是一种和现金出资相对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它涉及到现物的资格、现物的评估作价、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隐性现物出资以及现物出资的责任等诸多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完备的规范 ,才可以防止虚假出资 ,减少公司设立中的瑕疵。但我国现有公司法对现物出资的规定不很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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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允许的现物出资种类多样,基于确保公司财产、保护股东问公平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统一施加以章程记载、第三方调查等的事前程序规制和现物出资相关人的事后不足额填补责任,其利用市场力量制约的理念和严密的相互制衡的责任体系值得我国现物出资规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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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现物出资的问题最早是出现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后来又在其立法当中得以体现。笔者之所以关注此问题,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着隐性现物出资的案例,而我国的公司立法对此却没有任何规定,公司法理论界的学者们对此也缺少足够的关注。如果实践中存在的隐性现物出资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那么公司、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很难得到充分而公平的保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足够重视,以尽快解决隐性现物出资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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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现物出资对公司资本的筹措以及运行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现物"的多样性容易产生很多风险并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对现今的现物出资制度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国内学者对我国的现物出资制度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本文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物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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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出资是指股东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鉴于现物出资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空泛,不仅易生歧义,而且也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无力防范规避法律行为现象的发生,因此,应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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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要求对现物要约中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而对消费者的保护应通过对现物要约的效力和消费者对要约的实物应承担的义务等方面规定而加以体现。我国应在比较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对现物要约中消费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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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关系着公司的运营、资本的充足、乃至公司的灵魂。如今很多涉及公司方面的案件中,股东的出资纠纷越来越成为此类案件的重头之重。而我国在股东虚假出资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这就对于股东的虚假出资方面的认定呈现出不同的疑问和争议。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方式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对于虚假出资的认定的不同,更加影响到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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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出人力资本是否可以用作出资的问题,分析了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必然性,并通过现物出资和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比较,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成熟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允许人力资本出资是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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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实中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衍生型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由此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学者的强烈呼吁下,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简称《草案》)中专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公司出资是建立良好的公司信用的前提和基础,在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出资规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一人公司的自身的特殊性,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草案》,就一人公司的出资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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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实中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衍生型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由此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学者的强烈呼吁下,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简称<草案>)中专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公司出资是建立良好的公司信用的前提和基础,在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出资规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一人公司的自身的特殊性,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草案>,就一人公司的出资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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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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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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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1)
本文从介绍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概念出发,运用历史分析与法理分析的方法,对股东出资制度的基础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后,重点论述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回答公司股东能够以何种方式出资的问题,探寻多种出资方式的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股东瑕疵出资制度是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思考,并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以期对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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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2016,(50)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时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改革,一方面极大提升了股东投资的热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自由度与活跃度;但是另一方面,认缴登记制度也引发了包括责任承担对象不明、出资期限过长、债权人保护不周等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在权衡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出现了失衡。文章将研究视角定在认缴登记制下,结合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分析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概念,明确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学界各方及国外立法经验,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尝试提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性建议,力求在现行认缴登记制下更好地规范股东出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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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