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文了分析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质疑和投诉的原因,探究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主要内容,提出降低质疑和投诉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彻底地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以让供应商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6.
7.
8.
《中国招标》2006,(1):14-15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以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这些细则或办法,有些是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或说是基本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但有些却不敢恭维。近日,本人在某省自办的一份《政府采购》期刊上看到其刊登的某市“为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笔认为其中多处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悖,现录几条,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相似文献
9.
政府采购投诉制度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结合实际,对驳回投诉的4种情形进行探讨,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处理投诉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投诉期满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已经到期, 相似文献
11.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笔者浅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几点区别。 相似文献
1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工作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或失误。相应的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事件,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是采购代理机构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下面就谈谈如何降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效质疑和投诉”,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相似文献
13.
14.
案例
某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了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投诉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强调,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只接受行政复议,且必须是经过投诉后.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据财政部国库司5月份发布的统计数字,200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000亿元,预计今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在接受专访时提醒,国内企业要赢得政府采购大的订单需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要控制成本,拿出具有吸引力的性价比。同时,供应商也需要注意售后服务,不然只能吃一次政府采购“蛋糕”。 其次,供应商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由于今年政府采购以刚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为准绳,规则的变化对政府采购的影响较大。政府采购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政府采购法》 相似文献
16.
招标投标中的异议和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同属一个基本概念和招标采购中的一个流程,对于维护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利益,减少后序投诉工作量具有一定的作用,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二法不一"的问题,异议和投诉在提出人和受理人、提出期限和答复期限、提出和答复方式、答复对象、答复前是否暂停招标采购活动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之间相互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18.
19.
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在通知中,财政部称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加强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政府采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中。因此,我们借用通知这种快速发文形式,希望各级单位能迅速改变现状。”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1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听说新政策的变化很大,但我们现在还未见到红头文件。”某部委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说。而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之所以新年伊始即下发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去年财政部曾两次一审败诉政府采购案;二是我国已向WTO承诺今年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须尽快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无论财政部发文出于何种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三份通知做出的重大调整和改变,将带给政府采购界一次震荡。1月18日,国务院某直属机构第一时间在其办公系统网上,张贴出一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条简报信息——“近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请大家注意”,并详细罗列出该通知的内容。采购人对供应商投诉权的重视... 相似文献
20.
“近期的一个项目,让一家供应商成了我们这里的常客。他们开标前不停地纠缠,开标后不断地质疑,现在又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我们提起了投诉。”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