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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系一农村学校教员,于1992年3月8日在住所地的农行营业所存入8年定期储蓄存款5万元,年息7.8%。1998年8月9日,陆某到营业所用该存单作质押,贷款1万元,年息6.4%,期限1年。1999年8月9日贷款到期后,陆某没有还贷,营业所遂于1999年12月20日将陆某的5万元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用于还贷后剩余部分计有39000多元以陆某的名义存为活期。2000年3月8日陆某到银行取款时,方被告之存款已被全部提前支取还贷。陆某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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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原因,有的存款人去世前并没有对自己的存款有过交代。若继承人或存单的持有人想去银行支取这笔存款,就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南于银行对于存单的支取都有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在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因此,存单的支取人必须提供证明自己对存款人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存单上的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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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诉人王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建纬都支行(以下简称A银行纬都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建市诚纬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东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2010年8月10日,王承在A银行纬都支行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申请开通电话银行。该账户的存款信息一栏标明:"存单折支取方式为留密"。同日王承领取中国A银行银联储蓄卡一张,A银行纬都支行为王承名下的该账户开通了电话银行渠道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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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明华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2,(9)
目前,储蓄存单(包括存单、存折等,下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作抵押较为普遍。但由于有关制度不够完善,也出现不少纠纷,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蒙受经济损失,给银行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因此,这一问题应引起人们的重视。从全州县的实际情况看,存单抵押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存单用作个人之间借债的抵押而引发的纠纷。某些存款户急需用现金,要到存款的银行取款路途远不方便,或者存单没到支取日期而又不愿提前支取,为了得到现金和表示信用,只好将自己的存单作为向手持现金者换取现金的抵押。一些手持现金者得到存单作抵押后,也不问存单是否真实、有效等,而将存单收藏家中。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心术不正的存款户在通过抵押换取现金后,又到银行挂失并支取存款,从而造成经济纠纷。如李某发财心切,但手中又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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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N市J公司负责人M将在N市办理的持票人为M的银行汇票 ,连同自己的身份证及私章 ,交给G市X ,请他帮助办理存款。X第二天就将办好的面额为 2 0 0万元的由H银行出具的大额存单及M的身份证和私章交给了M ,存单存期为 1年。第二年 ,存款到期 ,J公司派人前往H银行提款 ,被告知该存单系假存单 ,无法提款。在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经调查发现 :X接受M的银行汇票后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 ,向H银行的工作人员要了一张过期的空白存单 ,私刻印章后 ,伪造了存单 ;同时 ,他私刻M的私章 ,以M的名义在H银行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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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在存款期间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继承人(下称继承人)来银行就其生前存款要求办理相关存款的支取、转账或查询等与继承有关的业务,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持有死亡存款人(下称死者)的存款凭证(如存折、存单或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继承人没有申明存款人已死亡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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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环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9,(3)
全区农业银行系统监察干部会上,玉林市支行南江营业所南门储蓄所代办员李盛东诈编群众11万元的案件引起全体与会人员的轰动,亡羊补牢,事后反思,李盛东一案的教训是深刻的,说明我们仍然有许多工作未做好,有必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对策。 李盛东是1986年1月才吸收入行的储蓄代办员(合同工),他用欺骗的办法,把南江村14队7户农民的征用土地赔偿费,已存定期的存款单共115990元,以“高息”为诱饵,分四批提前支取,交他“转存”,然后盗用南门储蓄所空白定期储蓄存单及储蓄所业务章,出纳人员印章和伪刻他人印章等,伪造半年期储蓄存单全额共计112,500元,以月利率9.8%和11%交给七个储户。除开支七个储户提前支取利息补偿1000元,加上未支取的两张存单(发案时已被迫追缴的)计金额18,000元外,侵吞了93,500元进行挥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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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金融研究》1996,(4)
一、制约因素其一,经济基础不牢。以宜城市为例,由于乡镇企业效益差,目前90%以上的企业在银行没有存款,乡镇营业所的企业存款少的几万元,多的仅在百万元左右。其中有五个乡镇营业所没有乡镇企业存款,占乡镇总数和29.4%。在农业方面,我国现阶段农业主要还是以传统性为主,科学技术水平低,生产力发展缓慢,农业在露天作业的情况下,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民连基本口粮和一般生活费用都保不住,更没有农副产品出售收入,物质基础不牢,积累水平低下,使农村村组在银行的存款基本消失,农民个人储蓄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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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储蓄利息怎样算? 是储蓄就会有利息,只是外币储蓄利息的计算与人民币储蓄有所区别.作为国家外币利率的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储蓄利率为法定利率.而各商业银行对外挂牌公布的外币储蓄利率,一般是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后的利率.起存金额在2万美元或等值于2万美元的其他外汇存款,由银行开给记名定期大额存单,利率在同档次存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0.5个百分点.如,按一年期美元定期储蓄计算,2万美元的存款将给您带来100美元的上浮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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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其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储户对银行享有的是债权.依据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的民法原理,解决储蓄存款冒领纠纷法律责任分配问题是一个很好尝试.银行对存单、存折或银行卡等存款凭证的真伪负实质审查责任,对身份证件、储蓄密码的真伪负形式审查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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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财中,也需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识别种种信用陷阱,以有效地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1.不随意把钱借给别人。有的借款人不守信用,向你借钱时讲尽好话,信誓旦旦,而一旦把钱借到手后,便推托种种理由,软磨硬拖,即使有了钱也不愿归还借款。2.不盲目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其实这是依法认同自己是第二债务人的行为。不少人因碍于情面而为别人提供担保,有时却成为替人还债的“替罪羊”。3.不乱出借有价证券。如果你把储蓄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借给别人到银行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银行就会依法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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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工作的“存”与“取”.是统一物中两个矛盾着的对立面。表面上看.“存”是存进来,是储蓄存款的增加;“取”是取出去.是储蓄存款的减少,两者是互相矛盾着的。但是,没有“存”就不可能有“取”,不“取”也就不会有“存”。“存”是“取”的前提,“取”是“存”的结果。两者是互相转化的。许多储蓄工作同志都是懂得这个道理的。因此.当存款者支取存款时,他们就尽可能方便支取:做到储户欢喜而来,满意而去。这样,客观上必然会促使更多的存款源源而来。储蓄业务就是通过这种存存取取的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着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存入——支取——再存入——再支取.这就是储蓄存款的活动规律。党的“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储蓄政策,就是建筑在这个基础上的。懂得这项道理,我们就会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正确地执行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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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迅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2,(8)
第一,关于定期储蓄超期后的计息问题。 现行的计息方法是:定期储蓄超期后仍按原定利率档次计算,或按利率调整后的同档次利率计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储蓄存期是储户与银行双方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时限,合同期满后,其以期限为根据的原定利率档次约束力也就自然消失。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储户可以随时支取,实际上这种存款已转化为活期存款性质。所以,定期储蓄存款超期部分的利息就不应按原定利率档次计算,也不应按调整后的档次利率计算。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定期储蓄存款超期部分的利息应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