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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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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华  李雅文 《新智慧》2006,(8):30-31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笔在此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存货跌价准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抵销处理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相似文献   

3.
张陶勇 《新智慧》2004,(5A):23-2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如果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然而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企业根据会计标准所确认的减值损  相似文献   

4.
田逢春  张兰 《新智慧》2006,(2):57-58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是,《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条件,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则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索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新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备金的支出不予扣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于每个会计期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其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的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扣除额不同。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指出,如果已经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通过比较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纳税基础,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1998年生效的经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由原来要求企业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亦称损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时禁止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  相似文献   

6.
于立金  于桐 《新智慧》2006,(3):54-54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相似文献   

7.
谷栗 《新智慧》2007,(11):75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是期末存货计价普遍使用的方法,但其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缺陷。  相似文献   

8.
龙子午 《新智慧》2004,(3B):34-35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定期对其全部资产的减值进行测定,当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除保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其指南对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账务处理作了规定,但建造合同的处理方法无法全面反映“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所归集的合同费用金额;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会造成有关会计科目不能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的情况,应给予修订,促使其合理化。  相似文献   

10.
冯晨光 《新智慧》2005,(11):28-28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进行调整。但在实际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必须补提累计折旧。补提的累计折旧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与冲销的营业外支出两的倒挤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由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定,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本借助例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剖析,从坏账准备、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等方面总结企业会计处理原则,比较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万元;贷: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应按照固产减值准备16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三、累计折旧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核算的分析及建议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在第一种情况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固定资产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进行调整。但在实减值准备-(不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可际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必须补提累计折旧。补提收回金额);冲销的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计提的累计折旧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与冲销的营业外支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补提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出两者的倒挤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由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转回数-冲销的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确定,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本文借助例题不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净值 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析。账面价值。在第二种情况下,补提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一、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小于不计提减值准备...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财政部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对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即固定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又升值的,应以最近和最新的固定资产价值状况修正累计折旧金额。  相似文献   

14.
财政部于2003年9月发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来核算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损失。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那么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工程完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与其他各项减值准备的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按照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的基数都是各资产类科目的期末账面余额;其计提的依据是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市价等相关指标比较而得出的资产减值额;其结果是使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数额更接近真实情况,会计信息更加可靠。而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  相似文献   

15.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本文以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2005年度和2006年度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情况,发现不可转回性资产减值准备在总计提额中所占比重极低,上市公司主要利用可转回性资产进行利润操纵。因此,“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并不能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相似文献   

16.
刘宏 《新智慧》2004,(9A):56-56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资产发生价值减损时,应对发生减值(或跌价)的资产计提减值(或跌价)准备;如果资产价值回升,则再按资产价值回升金额转回相应已提取的减值(或跌价)准备。但是,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可操作性差,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计算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和可回收金额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导致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的现象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17.
胡少明 《新智慧》2004,(10A):58-58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式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一可收回金额。其中,账面价值数据容易获取,可收回金额应取销售净价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之中的较高。因此,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的方法主要依赖销售净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  相似文献   

18.
周琼芳  徐鸿 《新智慧》2006,(12):35-36
1.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由此可知,适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是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大型船舶、飞机等),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判断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主要依据是看其是否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相似文献   

19.
周建娥 《新智慧》2005,(11):62-63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7期刊登了申屠新飞同志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以下简称《申屠》),提出了当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其价值又得以恢复的,计算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应调整的减值准备-应补提的折旧,并根据具体情况推算出两个具体的计算公式。笔认同《申屠》的观点和计算方法,但是这样计算只有先分清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可收回金额大于还是小于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净值,才能确定使用哪个公式。笔根据自己的理解,推算出一种计算公式,可直接计算出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数。  相似文献   

20.
“八项计提”对于减少我国目前企业资产中存在的水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巳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存货期末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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