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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三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新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同时明确了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金融工具列示”,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列报。第三章为“金融工具披露”,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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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存货的定义厦确认条件。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是一项资产,因此确认存货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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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允列报要求按照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与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同时还强调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与国际准则明确提出的公允列报不同,但仍包含了公允列报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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