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随着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比如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中。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到我国实际,分为4项具体准则。 相似文献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三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新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同时明确了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金融工具列示”,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列报。第三章为“金融工具披露”,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 相似文献
15.
1.公允列报要求按照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与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同时还强调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与国际准则明确提出的公允列报不同,但仍包含了公允列报的含义。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