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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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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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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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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增加广告投入是众多企业扩大社会影响又增加税前扣除金额,从而相应减轻当期企业所得税负担一种常用的节税方法。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文),就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等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重新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相关企业应当关注上述新的税收政策,并做好税收筹划。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筹划实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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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捐赠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着较大差异而外商投资企业捐赠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较小,因此,本文主要从内资企业的捐赠支出和受赠收入两方面分析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一、内资企业捐赠支出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1.内资企业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捐赠人捐赠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无偿援助行为,内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2.内资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税法对纳税人捐赠支出的限制主要有: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②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税法限定其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各级政府)。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略)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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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邵兰 《金融经济(湖南)》2010,(7):122-124
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收入减去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做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税率由33%调整为25%。由于许多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或存在费用支出不合理等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做好事先的税务筹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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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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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公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但由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采用了年度会计利润,其相应的预缴、汇缴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仍不够明确,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一、现行规定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新法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取消了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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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