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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董事,公司章程规定任期到2000年12月31日。今年7月10日,公司董事长召集股东会议,突然作出了解除我董事职务的决议,并重新选举了一名新董事。我对此不能接受,但又不知道怎么办。请问:公司股东会能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董事职务? 刘某刘先生: 依照《公司法》,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但是鉴于董事在公司中处于特殊重要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董事的任职和解职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第47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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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肯定了公司有效决议是公司担保的必要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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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企业建立的一种规范的领导制度,包含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经理层(执行机构)四个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文中所指股东会包含股东大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四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制衡:即股东会制衡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制衡经理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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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是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经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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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将经理的法律地位上升为公司机关,开创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四机关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谓是现行立法的一大特色。虽然经理因法律的强行规定在公司内部享有庞大权利,但其并不具备代表、代理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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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极端疯狂,监管层眼睁眼闭,因此,高盛与大摩等投行无不在法律的底线游走。他们没有触犯法律,却难逃巨大的道德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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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公司制的核心问题,对公司的规范、有效经营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倾向于以股东会为中心的结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平衡安排。这种安排,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出现了股东会权力过多;经理法定权力小、实际权力大,权责不对称;制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笔者认为在修改《公司法》时,有必要对治理结构的治理准则加以具体规定,同时在公司章程里应详尽规定“三会”和经理的权责。不同企业其治理结构应体现不同特点。董事会应以产权关系为轴心作好各项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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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国际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股东会决定模式”,另一种是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前者将反映收购措施的决策权留给股东行使,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擅作反收购行为;后者则将反收购决策权赋予公司董事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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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代理机构、常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于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为了保障其利益,股东会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保持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系统的监督,以便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股东会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公司监督机构,由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系统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由此保证财产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经营者(董事,经理)的有效制约,这个公司的监督机构就是监事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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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优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需要从优化股东会结构、提升董事会独立性、发挥监事会作用来优化内部监管体系,从理顺监管体制、搭建法律体系、完善信息披露来优化外部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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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在章程中把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让渡给董事会行使的行为效力,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条款性质入手,结合职权设立的立法目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等视角来论证股东会职权行使的不可替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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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去春来,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件热度依然不减。对艳照门,我的基本态度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拍那些照片的明星们归根到底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发布者不同,他的行为已经越过道德界限,需要法律来面对了。那么,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没有侵犯他人,他怎么说或怎么做都是他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也与法律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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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制度安排和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对公司绩效和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不言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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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2005年新《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阐释,明确了股东同意权的重新设置避免了股东会召开难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强制购买权与视为同意权。违反该条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区分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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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爱荣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2):14-15
在公司运行中,股东会决议是体现公司意志,实现股东权益的重要形式。由于股东会决议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决议并非所有股东的共同意志,这就使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处于不利地位。加之,以往有关公司议事规则和程序等不尽完备,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健全,即使股东会决议在程序和内容方面存在瑕疵,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其亦无法影响决议的形成和实施。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