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附随性、优先受偿性以及期限性等特点,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其对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航运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王钊 《辽宁经济》2008,(3):52-53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附随性、优先受偿性以及期限性等特点,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其对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航运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联系 物权公示的方法就是物权的登记,即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得丧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的专门设置的登记簿册上.通过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在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上也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出口货运中记名提单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记名提单是否必须凭单放货的问题在国内争论已久,主要是由于<海商法>中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不够明确.<海商法>第71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一种观点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不必凭单放货;同时,<海商法>第79条又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另一种观点认为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在青岛举行的第十三届海事案件判决研讨会针对这种矛盾最终达成一致共识:不管记名提单的性质或转让性如何,应出示正本提单再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5.
闫宇 《科学决策》2008,(12):109-109
我国法律文明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采取登记制度。但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还不享有对房屋的产权,那么这种登记是何性质?是对物权的公示?还是债权的物化?本文对此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主体,依据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后,依法予以登记,发放相应证书的行为。依船舶登记的目的和事项不同,可将船舶登记分为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租赁权登记等。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的前提。船舶通过登记取得国籍,可以悬挂该同国旗航行。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相似文献   

8.
<正>一、提出疑问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法》没有提及农用地使用权,没有界定设施农用地权利。2007年12月30日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  相似文献   

9.
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限制,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相应地,我国法律一方面规定农民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可自由处分;但又规定农村房屋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相似文献   

10.
《中国集体经济》2007,(4):21-21,40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  相似文献   

11.
林和凯 《山东经济》2006,22(5):50-53,57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无论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如何悬殊,抵押人的转让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对于法律强制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仅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自由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背信的恶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就不应阻碍和限制受让人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换言之,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反之,若受让人被视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则未登记抵押权如同已登记抵押权亦得对抗之.完善担保法抵押物转让制度,宜以德国、瑞士民法为借鉴,取消转让价款上的物上代位权而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12.
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王冬梅 《特区经济》2009,242(3):247-249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关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物权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能解决一切有关物权的社会问题,即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它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法制体系,某些规定不够全面严谨.为此,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展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林木的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厘清非国有林权的静态支配关系是非国有林权转让的前提。林权的转让应实行自愿平等、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以及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林权的变动应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但是,是否登记不影响林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登记机构对林权的变动应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权转让,没有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6.
王春山 《港口经济》2010,(10):59-60
引航作为船舶运输和港口生产的联结环节,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港口生产效率及维护港口航行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对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法定权利。我国《海商法》第39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46条规定: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汪涛 《特区经济》2007,(8):250-25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标的之转让注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的是"对人主义"为主兼采"对物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规定不但不符合"损害为保险之反面"的保险原理,而且限制了商品的交易与流通。而在立法上采取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和"对物主义"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则能较好地弥补我国保险法在保险标的转让上存在的弊端,较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相似文献   

18.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不动产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活动.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零散,并且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在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张慧萍 《魅力中国》2011,(14):168-169
占有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最初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呵是后来,生产力的提高尤其是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占有制度越来越显现出它的独立性,足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与所有权、他物权并列存在,体现出调整物权关系的独特价值和地位。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只在其71条中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加以规定,新出台的《物权法》将其单独成编,作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后的第五编,看似地位有所上升,而内容只有五条,立法的单薄显示出研究的薄弱,笔者在此探讨一下占有的制度价值,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