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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将自有或融t入资金交由有关金融机构代为理财的行为,如果公司对此类事项既不确认也不披露,即构成账外委托理财行为。毫无疑问,账外委托理财将导致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进一步加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及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与其风险承受程度相当的收益补偿。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十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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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主导下的信息披露行为,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司与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以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探索国内公司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有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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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在市场化取向、维护投资者利益、股利分配等诸多方面都体现了现代公司理财原理,对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创业、发展经济、构建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意义重大。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股利相关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三个方面对其中的公司理财原理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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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9,(2)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本意是为了让闲置的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有效避免通货膨胀,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目的在于填补实业亏损,改善资金情况,且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项目的名义募集资金并用其进行大量的委托理财活动。以新湖中宝公司为例,结合其委托理财及分红情况,分析其委托理财存在着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不明、募投项目进度缓慢、委托理财暗含风险等问题,提出限制委托理财规模,给实业发展让路;加强委托理财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完善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谨慎面对风险等规范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行为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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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治理要求,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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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影响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健全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之一,经营者持股、国家股股东(国有资本注资持股)和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持股)具有不同的股权激励效果。其中经营者持股具有最强的激励功能,有利于改善公司绩效和提升公司价值;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国有资本容易出现投资者主体缺乏保护机制的问题,进而扩大委托代理关系的距离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引发企业效率低下;在流通股股东的激励环境下,股权流动性分裂从根本上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可能导致经营者持股和国家股的激励减弱。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制造业机械、设备、仪表次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实证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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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近年来表现得相当突出和普遍,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公司的业绩、声誉、诚信及整个证券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受到投资者和管理层的广泛关注。对委托理财进行风险控制应完善证券市场环境,完善相关法规,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加强对委托方的监管,强化对委托理财行为的信息披露,鼓励上市公司发展主业,加强金融创新,增加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董事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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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补偿、激励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公司治理理论表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但已有理论缺乏对其侵害原因的分析。依据公共选择理论 ,大股东提供的监督服务是一种俱乐部产品 ;对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分析表明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是为补偿其监督成本 ,且大股东数量越多 ,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越小。为防止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发生 ,并提高大股东的监督水平和公司长远利益 ,就应对大股东的监督进行补偿 ,并给予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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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26)
现代公司法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大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部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世界上很多国家公司法都赋予股东知情权,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股东在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股东知情权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协调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建立完善可行的知情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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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及相应的监管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权的集中导致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大、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共同利益,这促使大股东合理地使用手中的控制权扩大公司的价值,产生对公司的"支撑"行为;另一方面,控制权的集中使大股东通过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获得私利,产生对公司的"掏空"行为。本文结合我国目前大股东掏空现象愈演愈烈的实际,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动机、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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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19)
如今,市场经济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完善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社会经济秩序更加有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后来又经过反复修订,2005年新的公司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股东利益保障机制,在公司的管理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最新的公司法是在2014年颁布的,其主要的变动在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在注册的过程中取消了最低的限额,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得到放宽,各类登记流程得到放宽,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本文主要分析新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从而提出可行的方案,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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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4,(3):94-95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大股东违规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现象日益频繁。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已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大问题。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与广大中小股东进行肆意的掠夺,掏空上市公司以攫取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广大股民的投资热情和投资信心,阻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描述了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现状及危害,然后剖析了掏空行为的原因所在,最后从公司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提出遏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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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一种以公司控制权移转为目的的对目标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规模公开购买行为,极易给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带来侵害。各国都将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重要内容。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保护问题作出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证券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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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会利用其控制性地位,将上市公司的现金资源和利润转移到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将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与公司并购结合起来作为研究对象,探析大股东通过公司并购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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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信号传递与代理成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全体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单层委托代理关系,而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大股东与经营者、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将会计政策变更作为一个可观测变量,针对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的两类上市公司,分别建立单委托、双重委托代理模型,分析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的途径。分析结果表明,在两类上市公司中,将会计政策变更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写入激励合同,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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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2010年至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社会网络分析(SNA)方法,研究股东网络、两类代理成本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股东网络有利于企业创新绩效的提高,两类代理成本在股东网络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有部分中介效应。同时发现,第一类代理成本的中介效应低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中介效应,原因在于第一类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网络降低了股东与高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降低了第一类代理成本,从而提升了企业的创新绩效;而在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网络较大幅度地增加了中小股东的谈判能力,进而降低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削程度,也就降低了第二类代理成本,进而也提升了企业的创新绩效,但是第一类代理成本的降低可能小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降低。这一研究深化了股东网络与企业创新绩效的认知,细分了两类代理成本的作用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