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慧中诉被告A银行大成市正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泽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民秀、邓伟功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2.
李源洪 《银行家》2011,(12):111-113
基本案情原告东城大化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分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 2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大化公交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发布公交广告10台,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共支付293400元广告费,在广告发布结束前付完,现原告已按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拖欠原告29340元广告费拒不支付,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大化公交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应按合同总标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按合同总标的30%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88020元。原告多次以友好的态度与被告协商未果。2010年12月20日,原告聘请东城正程信律师事务所给被告发了催款律师函,并告知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张永、忠县文雄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张永于2005年1月19日向原告申请贷款1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经原告同意后,原告与被告张永(借款人)及被告忠县文雄公司(担保人)于2005年1月27日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2月15日至2007年1月15日,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4.
答辩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娄月根)为原告上海持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农行不当得利一案答辩。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原告:C2,15岁.D县一中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C1,42岁,D县某局干部. 被告:D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W1,46岁,下岗职工,住D县. 第三人W2,49岁,下岗职工,住Y市L区. 第三人某银行D县支行. W1与W2是弟兄关系.原告起诉时间为2008年6月.  相似文献   

6.
王西刚  黄锐 《银行家》2003,(8):142-144
案情介绍 1995年9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海武去原告朱海波工作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原告为表弟王政光投保"一生平安人身保险",并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王政光,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原告.原告除了在投保人签署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外,还在被保险人签署栏内签上了王政光的名字.当天,王政光不在场.次日,被告签发保险证,明确保险期间自1995年9月15日零时起开始,保险费每半年缴300元,死亡保险金额为101408元.  相似文献   

7.
原告:上海金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第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情]2010年7月1日,原告上海金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在发货后第一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向被告及时投保。被告在收到原告投保要求后,逐笔开单,  相似文献   

8.
案例简介 原告蒋某(下称原告)因被A银行分支机构的广告牌伤害而将被告A银行某分行(下称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07年4月19日上午,原告去被告下属的分理处(下称分理处)存款,在该分理处门口,被分理处的广告牌尖角碰伤,原告当即去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治疗.  相似文献   

9.
王月 《投资与合作》2014,(7):363-363
【案情】 2013年8月1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承包土地发生争吵后打架致被告李某骨折住院。后在镇司法所的主持下,原告张某的外甥刘某代表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方损失3万元,此3万元于2013年9月8日前到镇派出所领取。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将3万元交至镇派出所。现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其外甥刘某告至法院,诉称被告刘某在未经原告授权且事后未得到其追认的情况下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外甥刘某代表原告参与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的3万元其已全面履行。被告刘某辩称,其参与调解确实没有得到张某的授权,事后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其属于无权代理,该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相似文献   

10.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男,汉族,陕西凤翔人。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2010年2月原告购买了凤翔县某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陕汽SX3255BM324自卸汽车,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月,原告经过被告将该车的投保人变更为原告。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日,被告东大公司与原告A银行签订编号为××177的<项目借款合同>,金额为2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东大公司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77的借款质押合同,约定用东大公司享有的东大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另原告与被告荣发公司签订编号为××177-1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荣发公司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东大公司放款2亿元.  相似文献   

12.
案例原告1986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山东省某区供销社所属的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土产公司工作。2003年1月,其因与土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1989年至199;3年期间,土产公司曾向被告某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缴纳待业保险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土产公司和原告曾分别向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告失业后,向被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予以准许。但是,  相似文献   

13.
正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被告A银行的退休职工,2000年退休后,一直按单位发的工资存折领取退休工资维持生活。原告2007年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606元。从2007年9~12月,被告无故扣发原告每月退休工资438.37元,共计1753.48元。原告发现自  相似文献   

14.
基本案情原告张峰涛与被告A市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市邮政储蓄银行)、被告A市邮政储蓄银行某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以下简称长安储蓄所)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7月2日,原告在被告长安储蓄所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一本、绿卡(储蓄卡)一张,并设置了密码。此后,原告陆续在该账户  相似文献   

15.
上诉人:A公司。第三人:B先生。被上诉人:某行。案由:撤销权纠纷。原审原告某行诉称。1999年12月28日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先生,将企业名下的房产(混合结构,四层24间厂房,二层4间办公楼)产权变更到B先生个人名下。而该房产是被告的主要财产(当时被告欠原告贷款70万元未还)。2000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70万元,用于收回再贷。原告同意后于2000年8月2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2笔合计70万元。  相似文献   

16.
蒋成旭 《当代金融研究》2019,2019(4):104-119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第2句规定确立了特定情形下损失情况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的规则,但本条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妨碍规则。第91号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判例所确立的审查模式和审查要素,尽管对实定法规范有所突破,但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以证明协力义务为启示,可将行政侵权行为划分为形成性行政侵权和事实性行政侵权。本款规定适用于形成性行政侵权,而在事实性行政侵权情形下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没有意义。适用本款规定的基本逻辑为: 第一,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原告对相关损失情况无法举证,即构成“被告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责任仍由被告承担;第二,若原告无法举证的结果有原告自身的原因,则不构成“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责任仍由原告承担;第三,原告承担损失情况的主张责任,且法官可依职权降低原告的证明难度。此外,法官酌定的适用须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前提,且遵循有利于原告的酌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赵海文 《银行家》2002,(10):152-153
案情简介 原告: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国际业务部被告:彩虹电视机厂 1993年11月,中韩丽娜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国际业务部贷款27万美元,商定由彩虹电视机厂担保.原告向被告出示了自己制定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有被告签章.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2003年6月9日,被告李强借用王权之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订立《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4年6月3日,借款年利率为6.9%。被告李强以其所有挂靠于某市融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客车(价值68万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融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双方于2003年6月3日在《动产抵押清单》上盖章,并约  相似文献   

19.
李珊 《上海保险》1997,(12):24-26
一、案审过程 1997年10月9日下午2点半,成都市第一起保险官司—顾明德诉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原告顾明德,男,30岁,于3月19日向被告中保入寿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投保10份健康保险,缴纳保险费1600元,总保额为1万元。在3月和5月经过两次体检后,保单于5月27日生效。原告于5月30日晚发病,6月1日又再次发病,送四川省人民医院抢救,人院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经治疗,于6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迁延型)。原告于发病后向被告报了案,被告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于7月25日发出拒赔通知书,以病毒性心肌炎(迁延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为由拒赔。原告不服,再次要求被告赔付,被告又于8月27日发出另一份拒赔通知书,以原告违反保险法第16条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原告所以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0.
案情:2002年6月22日,原审原、被告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以座落在本市洪山区东湖工业园东湖路108号第A幢9号房为抵押物向原告申请购房抵押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月利率4.65‰。原告办妥抵押登记后,于2002年7月5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1万元。但被告未依时供款,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03年8月11日,尚有贷款204719.75元未还。2003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