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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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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2.
财产保险中可否存在受益人--关于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财产保险中,受益权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被保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另行指定受益人来行使受益权,这种权利处分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没有必然关系,并且也未使保险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导致诱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4.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6.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保险法》中对受益人也做了许多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实际情况远比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复杂。本文主要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其对应的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比较,并就三种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问题和建议。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缺失时保险金与遗产的关系、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8.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10.
信托受益人救济权是指当其受益权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害时,受益人享有的恢复信托财产原始状态,保障受益权实现的权利,主要包括事前救济权和事后救济权。在事前救济权中,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解任权的具体行使条件,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建立在合同责任上的事后救济权也未能有效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信托经验,明确受益人行使解任权的具体条件,建立统一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单一所有权制度下完善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  相似文献   

11.
沈丽诗 《大众商务》2010,(10):265-265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获得表决通过。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更加科学与完善,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合同法存在许多致命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对投保人资格的盲目限制、被保险人概念界定不科学、没有处理好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的合同关系等。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应该从风险转嫁的角度,针对保险合同法的上述立法缺陷,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3.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获得表决通过.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更加科学与完善,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4.
论保险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保险经营中的三种委托——代理问题及对保险业信用建设的影响,并提出了如何加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建议。旨在说明保险业的信用建设不单纯是针对投保人、保险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中介人和保险经理人员等,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5.
2009年我国新颁布的保险法就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规定保险人可以免责。保险法认为这属于骗取保险金行为,保险公司由此可以免责。但是保险人是否能够因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免责,这并不是一个一概而论的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在分析各种情况均遵循一个前提:排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合谋导致保险事故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即均认定被保险人是理性人不考虑被保险人以牺牲自己的身体为代价获取保险金。那么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投保人是否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文章所坚持的观点是完全不可免责制,其基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整个事件中被保险人始终是受害者,且从订立保险契约的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整个契约形成的基础和最终目标。如果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造成保险事故,文章所认定的是请求保险权利归于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其他受益人,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则权利归于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执行。  相似文献   

16.
投保人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保险代理人执业的不规范和保险公司审核保单的疏漏,使得近年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的情形在人身保险中时有出现。对于保单上受益人一栏为"法定"的情形,宜将其作未指定受益人来理解。保险赔偿金也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予以继承。  相似文献   

17.
长期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双重性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到的所有利益,包括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以及退保时的保险现金价值,均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演绎后,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保险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作为退保金的保单现金价值只是保费累积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并非绝对相互独立的关系.司法机关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尊重保险精算原理,是尊重整个保险共同体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规定有许多不甚明了之处,学界对其中许多问题也存在着激烈争论。本文试图就其中关于受益人的概念的理论方面及实务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一定的澄清,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依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律规定已暴露出其立法缺陷和不合理之处。本文结合素例,对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进行了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法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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