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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 《金融经济(湖南)》2008,(15)
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论坛《2008—2009中国电视购物发展报告》披露,2007年中国电视购物产业规模达105亿元,由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组成的电视购物产业链条已初具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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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 《金融经济(湖南)》2008,(8)
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论坛《2008-2009中国电视购物发展报告》披露,2007年中国电视购物产业规模达105亿元,由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组成的电视购物产业链条已初具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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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购物企业按照其事业促进主体、播放形式以及产品构成可以分为"直销模式","合作模式","独自模式"。三种模式鼎力的中国的电视购物产业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能够对整个产业起到约束作用的法律规范,对这个产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体也不明确。一部分的"直销模式"企业甚至为了追求短期性利益,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的方法从而牟取暴利,采用了几近于欺诈的经营方式。笔者认为中国电视购物会朝着向以下三个方向发展。第一,随着能够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的法律的出台,与之对应的管理监督也会逐渐加强。第二,拥有自主平台的综合电视购物频道将成为主流。第三,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电视购物企业将向全中国进行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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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购物企业按照其事业促进主体、播放形式以及产品构成可以分为“直销模式”,“合作模式”,“独自模式”.三种模式鼎力的中国的电视购物产业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能够对整个产业起到约束作用的法律规范,对这个产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体也不明确.一部分的“直销模式”企业甚至为了追求短期性利益,销售质量低劣的产品的方法从而牟取暴利,采用了几近于欺诈的经营方式.笔者认为中国电视购物会朝着向以下三个方向发展.第一,随着能够规范电视购物行业的法律的出台,与之对应的管理监督也会逐渐加强.第二,拥有自主平台的综合电视购物频道将成为主流.第三,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电视购物企业将向全中国进行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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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部分消费者因在电视购物中被骗已放弃了这种购物方式。本文阐述了信息不对称的涵义、分类以及引起后果,并通过建立模型的方法分析了次品市场驱逐正品市场的过程。最后提出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强道德教育和社会监督,从根本上治理我国电视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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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电视购物行业看似平静实则暗潮涌动,家庭购物频道和电视直销节目两种模式虽然并未上演针锋相对的悲壮大戏,但双方却都在暗自较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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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渠道的保险产品销售现状
在国外,QVC、HSN等电视购物频道早已在销售保险产品,并且运作顺畅.以韩国为例,早期美国大都会人寿欲在韩国透过电视购物销售保险商品时,美国业界人士并不以为然.然而,该策略却获得了空前的成功.此方式不仅开辟了保险产品销售的新渠道,而且在降低成本上获得了佳绩,公司品牌知名度也大增.根据韩国电视购物数据统计,信贷、保险等虚拟商品获利贡献高达33%.保险公司通过电视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已占总保费的25%以上;平均每个家庭有4至7张保单,投保普及率超过93.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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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电视购物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起来,被誉为继零售、超市之后的第三次销售革命。电视购物行业有零售业的某些特点,如营业额高、运营利润率低等,而做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经营中又涉及到节目制作、物流等问题,如何兼顾电视购物行业的特征,在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的同时,将纳税筹划运用到经营活动中,使财务管理更好地为企业运营服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是摆在财务人员面前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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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电视购物存在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玉梅 《金融经济(湖南)》2008,(5)
本文针对我国电视购物行业目前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浅要地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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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汉阳 《金融经济(湖南)》2008,(3):71-72
数字电视支付是指消费者只需借助电视遥控器,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电视购物、费用缴纳等自助支付业务.近年来,有线数字电视的飞速普及和远程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视讯产业带来了革命性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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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台电视、一个机顶盒、一个遥控器,用户足不出户,就可轻松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进行转账汇款,偿还信用卡账单,缴纳水费、电费、手机话费等各项费用,或者进行电视购物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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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直播带货从购物领域火到了股票领域,股民们也开始研究哪支股票能搞直播、什么公司的产品上了抖音、快手。其实,在十几年前,电视购物就曾经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而随着新技术的迭代,直播带货以更亲民的形式,成为又一个经济增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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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购物、电视购物[1]、邮递购物等新型交易方式层次不穷,虚拟化交易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迅速增长,受损行为不断增多,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此时,是运用侧重保护性立法让消费者反悔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还是严格遵守民法对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的假设就成为问题.本文认为目前应该在立法上规定"反悔权"借以纠正消费者的不利地位,引导消费,同时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