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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施行三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关市场界定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法律适用存在竞合、查处程序复杂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提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确认及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的方法,明晰正确处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竞合的解决思路及完善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建议,研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初步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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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投标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串通投标情形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与之后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上并不一致,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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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供应商)在将产品出售给销售商(零售商)时,对后者向第三人进行转售时的价格进行限制,在反垄断法上称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是典型的纵向垄断行为,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做了专门规定.但是,对于如何理解适用上述条款,目前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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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虽然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演变,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搭售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国家、地域有不同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本身违法原则适用可以保证执法行为的效率,合理原则的运用更多的体现一种个案正义。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搭售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倾向适用“合理原则”,但法律并没有对于合理性的范围进行界定。搭售行为并不是必然违法和反竞争的,其可以带来效率,所以对于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基准的确立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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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应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称之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基本法",日本称之为"经济宪法".一般认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主要由禁止卡特尔(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的控制(也称控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以及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也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内容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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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称之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基本法”,日本称之为“经济宪法”。一般认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主要由禁止卡特尔(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的控制(也称控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以及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也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等内容组成。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其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禁止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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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根源有:施工企业的投机行为、中介违规、市场恶性竞争及司法原因等。文章结合上述原因,总结了对串标行为行之有效的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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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依据,分析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和认定规律,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实践中法官该问题的认定,是以起诉人所属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为标准.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起诉人的诉权,同时也易造成法官自由栽量权的滥用,因此本文提出"权益直接侵扰标准",作为认定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依据,以期为司法实务界提供更为明晰的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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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串通投标问题早已成为我国建筑交易市场中的“顽疾”。本文对常见施工招投标串标行为的类型及其根源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治理串标行为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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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共同提高或压低工程报价等形式达到中标目的。其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大多数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串通投标最常见、最严重的后果是因各投标人哄抬报价导致中标价格超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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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62(12):27-29
任何法律都有其目的,而执行法律也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和措施。反垄断法的目标对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何确定反垄断法的内容、何时需要运用反垄断法、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实施程度如何,都要根据反垄断法的目标而定。在有关法律没有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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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受害者维权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 《反垄断法》 的新司法解释,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谁主张谁举证".界定相关市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和界定滥用行为的举证需要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而一般原告属于弱势群体,所以败诉率居高不下,本文结合现有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全面分析和梳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与体系,研究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原告的不利影响,造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认定的困境,分析 《反垄断法》 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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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宏观性、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又有“经济宪法”之称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简单地说,是一国用本国的反垄断法调整和规制境外的垄断行为的作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有时又被称作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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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课题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7):16-20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规制,成为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突出问题。本文试图透过《反垄断法》的视角,对公用企业的性质、特点、在相关市场占据的支配地位等进行界定,运用合理分析原则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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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特别是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案件,频频曝光于媒体.例如;哈尔滨一家公司在参与大连港东部港区搬迁拆除工程中,串通18家单位串标、围标;温州市政工程系列串标案;厦门十所中小学项目被指证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为何屡禁不止,如何防治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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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亮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33):175-176
代理权问题是任何投标人参与竞标的前提,在招标实务中会遇到涉及代理权的各种纠纷,而《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并没有就代理问题作详尽规定,故本文基于招投标实践拟从代理权性质、特殊行为、无权代理三个层面深入剖析代理权的内核,以求对代理制度设立的法律宗旨有更深的认识,更好地用于招投标实践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