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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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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澈 《金融纵横》2010,(7):48-50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规定的比较不难发现,台湾地区保险法将重复保险区分为投保人的善意和恶意行为两种,这种对投保人意图的区分是我国大陆《保险法》所没有并且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大陆《保险法》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引入恶意重复保险理论,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立场加以划分,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2.
新《保险法》第56条对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修订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对所有重复保险不论善恶均退费的新规及未新增对恶意重复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既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又有违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本文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借鉴英美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重复保险在法律上加以规制,同时可参照《海商法》的规定,让善意被保险人获得更自主的索赔权。  相似文献   

3.
王虹  陈韬 《保险研究》2009,(5):46-50
信用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保险种类,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基本分类,信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实际上信用保险较之一般的财产保险存在诸多特殊之处,特别是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更是难以适用《保险法》针对财产保险所设计的相关制度,同时,也不能按照人身保险生命无价原理确定和解决重复保险问题。当信用保险市场开放时,各保险人就会面对重复保险如何界定和分担责任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4.
李静 《金融与经济》2005,(12):44-46
超值重复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在超值重复保险的情形下,各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只要单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并且没有保险欺诈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保险合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立法和司法应重点规制投保人恶意的超值重复保险行为。采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追索对象和保险人比例责任分摊相结合的方式,既能最有效地足额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够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因而是超值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最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重复保险法规及其不足之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复保险是保险理论与实务中较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往我们从理论上分析的较多,而对于指导保险实务的有关保险法律方面谈的较少.今年5月23日我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审批,在此,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保险法律中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有何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黄昊  吴琪 《时代金融》2013,(33):132-133
当前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了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额补偿,也使保险人的分摊责任不明晰。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对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进行了探讨,通过数据支撑,对我国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既有相同点又有截然不同之处,在损失补偿原则下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普遍存在。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并无特别规定,保险竞合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引发争议。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笔者建议应根据保险合同责任竞合的类型,在法理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依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来规范和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8.
9.
重复保险简称复保险,理论上分为广义复保险和狭义复保险。狭义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在重合的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所谓广义复保险,即在狭义复保险定义中排除“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这一要件即构成广义复保险。广义复保险与狭义复保险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实际上广义复保险不具有保险法上的价值,因为它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10.
11.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利 《海南金融》2006,(10):33-34,41
我国《保险法》将中间性保险界定为人身保险,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第三方手里获得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界一般采用损失补偿原则,排除了重复赔偿的可行性。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理赔争议,同时也造成了保险法理解释与应用的冲突。本文拟对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并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游源芬 《福建金融》2000,(11):38-40
分摊原则是由补偿原则派生而来的,它只适用于重复保险。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世界各国都有这方面的保险立法。重复保险分摊方法的赔偿责任制普遍提法有三种:即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这三种责任制是否科学与合理,法律应当选择哪一种责任制为妥,这是牵涉到对重复保险立法的准确、完善和更具有规范性的问题。中国保监会马永伟主席 2000年 1月 25日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做好修改《保险法》的准确工作”。笔者认为我国在修改《保险法》时,应选择顺序责任制代替比例责任制,并对顺序责任制中各保险人分摊时…  相似文献   

13.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14.
多年来,我国保险营销员创造了保险业的辉煌,催生了上万亿保费规模,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营销员学历偏低、素质不高,为了个人短期收益以牺牲保险公司形象为代价,损害了保险公司形象。另一方面,没有基本工资,没有社保,却有严格的业绩考核,被重复征税,这些又都是目前营销员的真实职业写照。改善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负担,提升营销队伍素质,对于行业、个人都是迫在眉睫的事,有利于保险业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15.
如何规定重复保险及其通知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复保险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重复保险的内涵、重复保险的分摊条件、重复保险通知等问题的规定却不甚严谨,缺乏操作性.本文分析重复保险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6.
虽然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中涉及的重复保险制度进行了局部修正,但这一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有必要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18.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本文从重复保险的立法旨意、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通知义务、赔偿规则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超值重复保险制度在<保险法>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以贯彻财产保险的损害补偿原则为根本出发点,但其功能和意义又远不止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它还有利于分散风险、增加安全保障.我国<保险法>第41条对超值重复保险作了规定,但有关各保险人的赔偿问题确有些缺陷,不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参考已有资料,结合我国<保险法>和国外保险法制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保险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20.
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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