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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绝大多数商品(服务)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近年来,放开商品(服务)价格乱象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加强和改善对放开商品(服务)的价格监管是摆在基层价格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节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其服务涉猎面较多和空间十分广阔。在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方面,价格认证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且大有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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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是价格部门一个时期以来面临的大难题。如何做好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关系到价格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前途命运,关系到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本文在分析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就政府价格部门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简要介绍了杭州市近年来在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最后提出了对进一步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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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经常发生异常波动。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法律、规章、文件、制度为依据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并遵循明确监测对象、进行价格监测、分析价格走势、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从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市场流通、货币币值、国家政策、国际市场以及其他因素等方面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警源;构建包括价格警情指标、价格警兆指标和价格警源指标在内的价格预警指标体系,并对其进行分析、研判,以合理界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为制定和启动价格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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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中企业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蔡小平在党的十三大提出我国价格改革目标是“要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大量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后,我国的价格改革开始由“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转变为“调放结合,以放为主”,逐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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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纳入政府管理。由于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如何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市场监督和管理是新时期物价管理面临的新课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价格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关系,完善价格法律和价格管理体系,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维护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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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体制 ,并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成为 WTO的正式成员。目前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中 ,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已经很小 ,甚至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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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放开价格的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绝大部分价格都已放开,管理好放开的价格越来越重要。200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公布了《中央定价目录》,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目录时的141种减少为13种,进一步放开了价格。2003年,按商品零售额计算,在三种价格形式中.市场调节价已占95.6%。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放开由市场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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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就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动态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为政府进行物价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由于价格监测是我们进行物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物价部门应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制定科学的方案,建立信息网络,强化这项工作,夯实价格管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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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商品与服务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这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宏观上并不要求价格总水平绝对稳定,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资源配置所必需的。同时,并不排斥在微观上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价格杠杆是市场经济最灵敏、最有效的经济杠杆。如果价格杠杆发挥好了,资源就会得到合理配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护。因此,价格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硬道理,正确处理好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与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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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价格的进一步放开,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希望市场价格秩序健康有序的呼声越来越高。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现阶段国家对市场价格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和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经过物价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明码标价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然而,从当前明码标价工作的实践看,人们的思想还存在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观念,工作也陷入一些误区,有必要正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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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28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变动进行监测”。可见,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怎样认识价格监测的重要性,当前价格监测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改善价格监测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仍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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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尚不完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乘隙而生。如何加强放开价格折监管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摆在各级政府价格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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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加之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因商品和服务价格纠纷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认证部门服务社会的一项民心工程,市场迫切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解决价格纠纷、争议,提供一个公正、便捷的处理平台,为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和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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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是价格工作所遵守的基本原则。《价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近期,笔者重温了马克思《资本论》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感到运用好价值规律,对于分析解决当前价格监管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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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主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网络系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