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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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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2.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指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企业一个公历年度内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今年以来,按照总局安排,我们对敛上出口企业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这次年度清算,不仅检验了我省各出口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日常申报退税的情况,达到了依法治税、依法退税的目的;而且,对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措施也进行了一次全面检验。同时,这次清算,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09,(11):11-1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相似文献   

4.
王康宁 《税收征纳》2005,(11):27-29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开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不论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论是自营出门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5.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以下简称"原材料")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6.
宋长军 《税收征纳》2001,(10):11-11,1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0年9月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或完税分割单必须与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通过近一年的执行情况来看,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管理办法不完善,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用软件不统一,处罚手段不硬等原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  相似文献   

7.
惠文 《中国外资》2000,(8):36-37
<正>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相似文献   

8.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对原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给许多出口生产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和便利。对照原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新的“免抵退”政策具有以下重大改变。  相似文献   

9.
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征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征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照常征税,不实行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对出口产品在以前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是将其转入出口产品的成本;出口退税政策是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对出口产品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本文主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问题做些探讨。所谓“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  相似文献   

11.
牛哲 《税收征纳》2005,(5):13-14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为了加快出口退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出口企业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7天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属文件规定范围的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供),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手续进行退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生产企业一律视同内销补税,外贸企业不予退税。  相似文献   

12.
出口退税是指一国政府免除出口货物应征的间接税或退还已征的间接税,是世界上通行的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货物全面地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已有15年的历史,其对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已被人们所认同。但出口退税有多种管理方法,由于出口企业的性质不同、成立的时间不同、有无进出口经营权,  相似文献   

13.
“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退税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或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或称“出口供货结算退税”,是在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后,将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税金的多缴部分结算退还给供货企业的一种退税方式。它是国家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和“出口供货结算退税”至少在五个方面存在不同:1、货物销售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结算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生产企业或农产品收购单位;2、购货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购货方为外商;“结算退税”的购货方为出口企业。3、退还的税款性质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结算退税”退还的是供货企业多缴的税款。4、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不同。“出口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  相似文献   

14.
一是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非列明生产企业可享受免抵退税的直接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首先,核查进项发票中有无直接出口的货物。其次,对有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对照国家税  相似文献   

15.
黎显扬 《税收征纳》2010,(11):26-28,29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种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企业适用不同出口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2012,(9):80-80,F000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17.
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  相似文献   

18.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至8个港口,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出口货物便捷通关的速度,打开了出口退税由传统向多元化、多渠道模式尝试的新开端。  相似文献   

19.
现行丝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部分地方(如重庆市、四川省)配额严重不足,产生了丝绸出口“怪胎”——“高报出口价格,低报出口数量”,即丝绸出口企业在目前配额有限和有偿双重压力下,利用商务部及海关等部门管理漏洞,使出口申报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出口货物申报数量低于实际货物出口数量,以达到节约配额、虚增出口、多享受出口退税等目的的一系列行为,客观上造成贸易数据和国际收支数据失真,可能导致误判宏观形势,误导决策和诱发部分企业变相骗取出口退税。这对国家宏观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0.
《中国税务》2010,(11):32-33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今年初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且没有在当月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需等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我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后,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对这批货物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对转为内销的货物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相关的进项税应如何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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