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李雅婷  李庆 《商》2014,(42):254-254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立法上确立以来。对于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两个方向的争论:一方面是补充责任,另一方面则以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责任为主要观点。歧见的基础仍然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模糊,以及补充责任的根本性质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环境行政不作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我国因环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戕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文章分析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范畴,环境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潜伏性、危害性、强力性等特点。环境行政不作为之作为义务一般应同时具备法定性、应为性、现实性与特定性,有的还须具备应急性,作为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控制对策有:加强立法以建立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事前防范的长效机制;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提高环境行政主体作为的积极主动性;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与监督制度。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需要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制约和控制,以减少因环境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环境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共存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杨明竞 《商》2014,(50):192-192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问题,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学界对此也存在颇多争议。我国刑法学界通常认为作为义务仅限于法律义务,本文主张作为义务还包括道德义务,并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厘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最为关键。于是,笔者从作为义务的概念、来源入手,采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作为义务来源扩展的必要性,寻找其理论根据,探讨其成立条件,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以求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解决不作为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4.
《商》2015,(33)
不作为诈骗是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告知义务不能仅囿于刑法理论中四种形式上的义务,也包括民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不作为诈骗罪的有责性体现在保证人理论中。不作为与保证人地位紧密相连,因此保证人地位问题是不作为诈骗的核心问题,在实质化运动的背景下,对不作为诈骗中保证人地位的判断应从形式和实质两个侧面进行,对保证人地位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对不作为诈骗罪进行合理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侵权行为法中医生的注意义务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医生的注意义务,作为侵权法上专家的注意义务,在保护和调解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矛盾,保护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侵权法上医生的注意义务为研究视角,力图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方法论,为行为人提供更为合理、可操作性的行为指南。  相似文献   

6.
《商》2016,(12):230-231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自身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化。对于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的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而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缺乏相关规定,易产生类推适用,而学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探讨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以明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7.
杨晓红 《中国市场》2008,(35):34-35
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运用合同法和侵权法解决纠纷。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发现运用合同法来解决案件,找到了解决不作为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法,但混淆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运用侵权法解决案件,却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问题。为维护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肯定不作为的间接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存在,构成过错认定的客观化标准。  相似文献   

8.
现代合同法理念,把合同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便有了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合同终止善后事务。合同后义务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合同后义务的构成有特别的要件。  相似文献   

9.
朱伯玉 《商场现代化》2005,(34):317-318
现代合同法理念,把合同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便有了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合同终止善后事务.合同后义务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合同后义务的构成有特别的要件.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始于英国,后为美国普通法系国家广泛应用,适用范围由侵权行为法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对加害人施以惩罚性配赔偿,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朱伯玉 《商场现代化》2005,(12):317-318
现代合同法理念,把合同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便有了合同后义务。合同后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合同终止善后事务。合同后义务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合同法中都有所体现。合同后义务的构成有特别的要件。  相似文献   

12.
安连成 《消费导刊》2010,(2):140-141
惩罚性赔偿始于英国,后为美国普通法系国家广泛应用,适用范围由侵权行为法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对加害人施以惩罚性配赔偿,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情况的变化将影响缔约之初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相对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据此可对危险增加的事实作出新的估量,以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进行辨析,对于深入探讨其合理性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4.
《商》2016,(13)
不作为能够成为诈骗罪的行为手段,目前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而不作为的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需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即因果关系条件;不作为诈骗程度的符合性;行为人具有保证人的告知义务;不作为与作为的诈骗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发生具有同等的作用力。因此,为了防止不合理地扩大诈骗罪的惩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5.
何刚 《商场现代化》2006,(25):293-294
本文基于当代社会危险活动普遍性之危险责任对我国民通则上侵权行为三元归责原则进行检讨,以二元四分的方法重新构建我国侵权行为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16.
李明辉 《财经论丛》2004,2(6):55-61
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相似文献   

17.
以商标的不同功能受到损害为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和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单一的认定标准,未能体现不同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差异,不具有合理性,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针对高校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不作为侵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些焦点问题,采用案例法、比较法等对高校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认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着明显的区别。高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因有无第三人的介入分为两种情况,无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不作为侵权属于直接责任,比较容易界定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而在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高校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程度如何为合理则较难界定。  相似文献   

19.
段鸿婧 《商》2014,(11):204-205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研究行政不作为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维护行政秩序、树立行政法权威、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分类标准着手,来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王瑞 《商》2014,(10):181-182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历尽了长久过程,是在总结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规则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对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实际加害人不能具体确定,是区分与其它数人共同侵权的基本标准。同时,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才能免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