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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规则要求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必须将相关重要事项告知信息提供者,并且即使是无需取得同意就可处理的信息也要保证告知规则的适用,从而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信息处理者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增设了大量关于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条款,其中包括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通过研究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论证当前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思考,以期法律法规对告知义务进行更加细致化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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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62-72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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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安全问题是在通向信息化社会的进程中遇到的,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已经远远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且还涉及了法律政策问题和管理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信息网络建设正全面铺开,因而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探讨,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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