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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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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人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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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会计教材中都有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且处理方法大同小异,大都采用发出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收回加工物资三个环节。然而,在会计教材中对收回加工物资以后的会计处理内容很少,本文从这个方面浅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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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选择不同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无论是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角度考虑,还是从纳税人净利润角度分析,其纳税结果或实现的净利润是不相同的;为此纳税人可通过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本文就不同的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税收谈其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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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其中涉及的消费税记入什么会计科目更是容易让人混淆。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分析,并提出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要求,以收入确认条件来确定视同销售行为中消费税的归属科目的建议,以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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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亚平 《财会月刊》2015,(10):37-39
目前相关教材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大致相同,但缺乏对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的涉及,会计准则中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本文对新税法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业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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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沐风 《价值工程》2012,31(7):108-109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收回后连续加工和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以规范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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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同,税负不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同。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直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将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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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利润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处理方法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刘汝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往往存在着财务会计算出来的利润和按税法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差异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1、计算口径不一致。如业务招待费的列支,税法规定可以列入管理费用的限额为:全年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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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从会计视角切入,通过设置新的会计科目并设计其核算内容,对购进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应扣、待扣、实扣、转出(注销)到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应交、未交、实交以及消费税代收代缴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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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异伟 《财会月刊》2011,(24):38-40
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可采用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销售方式可采用半成品销售、最终产品销售两种。本文以《财会月刊》2011年第6期张卫红同志的文章为出发点,分析认为企业应对加工方式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增加企业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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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模式)中使用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业务,现行会计准则将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日常业务损益来处理。本文认为用应税消费品抵债、易物应当作为企业的非日常业务处理,对于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可以采用类似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即采用加权平均价格计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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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模式)中使用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业务,王见行会计准则将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日常业务损益来处理。本文认为用应税消费品抵债、易物应当作为企业的非日常业务处理,对于换出应税消费品的公允价值可以采用类似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即采用加权平均价格计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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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加强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协调的紧迫性.文章在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就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有效对策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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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核算范围不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6种情形: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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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消费品抵债理论分析 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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