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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农机召回制度开始执行的第一年。200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农机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内容,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还规定,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当时不可预见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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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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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国家已经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但是在整体制度的构架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消费者投诉有门,赔偿有道,本文试图借鉴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过对现行条例的分析,从立法层级、法律后果和监督体制等角度评析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并提出具有一些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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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召回制度设立的原因。通过比较2012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探讨《条例》的立法进步之处以及立法背后的法律原理,再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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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据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将要出台。《中国汽车市场》联合腾讯汽车频道针对该"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网友意见调查。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参与调查的网友对"征求意见稿"没有深入看法,甚至知之甚少;且有近半数参与调查的网友认为短时间内很难正式颁布。而"召回管理条例"直接关系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该条例的立法过程,最需要广大消费者参与其中,也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条例"早日颁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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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拥有较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个空白。本文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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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简要叙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并回顾了近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历程,从基本法律、法律责任、立法层次以及环保法规等几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采用细化法律责任以加大惩罚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健全产品信息系统等,以期对立法者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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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最近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条例是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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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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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秋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拟就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问题以及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等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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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4,(8)
当前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过程中,存在缺乏明确统一的缺陷汽车召回检验标准,缺少公正的汽车缺陷检测机构,汽车消费者在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中缺位,汽车排放和环保问题未能纳入召回范围,确定缺陷汽车消费者损失难度大等主要问题。推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必须确立明确统一的汽车缺陷认定标准,组建公正权威的汽车缺陷检验认定机构,切实追究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大力推行公益诉讼制度在汽车消费维权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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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分析,剖析了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与缺失,从而构建缺陷汽车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提出了立法须加强鉴定对象、范围、标准及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等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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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构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966年在美国出现。随后近40年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逐步从汽车扩展到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除美国外,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也纷纷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事例已司空见惯。如2004年由于在测试中发现一些已出厂的H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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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日前,本刊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告中获悉,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22年10月10日起,召回部分进口傲虎、力狮、XV系列汽车,共计42551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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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缺陷在产品责任与召回制度中的法律冲突与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开发缺陷属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发现开发缺陷后制造商应予以召回,但如果不予召回,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仍然免责呢?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免责。但免责会纵容生产者对开发缺陷产品采取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使召回难以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认为免责应当是相对的。如果投入流通后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就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和消费者,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否则不应免责。为此,首先应修改《产品质量法》,明确开发缺陷的认定标准,限定开发缺陷的范围;其次,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立法,控制和消除开发缺陷;再次,明确制造商对于开发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责任方式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