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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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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条规定是对船舶所有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在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物权法时,此条规定对于我国船舶物权转让的规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今民法典的制定已浮出水面,海商法的修订也已提到议事日程,对于船舶物权转让如何调整有必要重新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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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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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发轫于罗马法,已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表现,重复抵押特具的多担保功能,在担保实务中已屡见不鲜,本文尝试对其作些粗浅的探讨。重复抵押的概念及其类型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重复抵押又分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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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上代位概念辨析 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制度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完全不同: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物上请求权的体现,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其他一切权利;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则是指当抵押物转化为他种价值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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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时申请登记的商事主体具有创设效力或者公示效力。法律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登记和公告后的事项,原则上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登记人不得以登记事项虚假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虚假登记并非由登记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商业名称、商业地址和分支机构的登记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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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合同,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本文主要从第二种情形出发来探讨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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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主体,依据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后,依法予以登记,发放相应证书的行为。依船舶登记的目的和事项不同,可将船舶登记分为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租赁权登记等。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的前提。船舶通过登记取得国籍,可以悬挂该同国旗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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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占有辅助制度中,占有辅助人转让管领之物,第三人是否可以依据即时取得制度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德国通说采保护占有主人的利益,本文着重分析是否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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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文明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采取登记制度。但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还不享有对房屋的产权,那么这种登记是何性质?是对物权的公示?还是债权的物化?本文对此进行了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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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跟普通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涉及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主管部门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的效力仅在于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无论如何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也就无所谓是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需要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登记手续是权利变动的要件,亦即不经登记,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不发生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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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质押和转让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然而在《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其质押、转让有不同规定时,应收账款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全国性的登记公示系统上线八年仍然存在机构审查责任轻、单方登记风险大、登记效力不足的问题。随着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的界限日渐模糊,参考国际应收账款权利冲突规则,本文认为应收账款的转让也应当采取登记生效制,并无需对受让人的"善意"进行区分,从而厘清权利冲突的优先性,并对应收账款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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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优势是在设定担保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经营处分权,以实现物尽其用,但由此也给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带来了巨大风险。为控制浮动抵押的风险,在立法上要限定浮动抵押人的资格,完善浮动抵押债权人的保护制度;银行等债权人在实务操作中要对浮动抵押人做出慎重选择、在合同中详细设计维护自己权益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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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实是对他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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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由于不同的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被盗文化遗产转移出境后经过公开市场转让到善意第三人的手中取得了合法性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原主国追索文化遗产之路异常崎岖,因此研究文化遗产国际追索法律适用问题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