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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注销,其注册商标权是否存在?这是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我们就遇到这样一件商标案件,与这个问题有关,颇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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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商品包括不同类别品牌间、品牌与IP或者名人联名推出的商品。联名商品在给商标权人带来商业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知识产权风险,其中最显著的是商标风险。首先,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使用在联名商品上,极有可能超出注册商标的核准范围而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联名商品可能会在销售中使消费者混淆;再次,跨类别使用商标可能会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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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网页上放置与他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引发的商标诉讼大量涌现,而这种在网络上对标识的使用是否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从商标使用侵权的构成要件上看,对商标的侵权使用必须是商业使用,即行为人在商标权有效地域范围内从事实质的商业活动,而在网页使用与域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不必然满足这一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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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有别:商标权利用尽的判例与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探讨商标权利用尽的问题,必须首先从商标权利的内容谈起,尤其要从国际公约谈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IPS协定”)明确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独占权,以制止任何第三人在存在混淆可能的情况下,在贸易活动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以标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应地,商标权利是否用尽的问题就是指,在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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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岱 《商业经济(哈尔滨)》1998,(7):7-8
<正>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不少人都注重了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投资主体、法人财产及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化,而对注册商标在企业改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认识不足,甚至存有某些偏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一、不能因改姓而丢弃商标现在有不少企业在改组、改造、改制的过程中,注重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而忽略了对注册商标的再消化、再利用,殊不知,在当今认牌(商标)购货的今天,要想拥有一个最起码在全国没有一个相同的牌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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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 《21世纪商业评论》2006,(4):33-33
虽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转让必须到国家商标局履行核准手续,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但地方法院越过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民事判决中直接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案子,每年仍有约1000件。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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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产权学界普遍认为,商标权仅仅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不存在人格权的问题,即商标权中是没有人格利益的。笔者对这一“共识”表示质疑,并认为商标权中也是存在人格利益。发展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永恒主题,人格权是处于不断“变动”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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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11)
<正>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内衣的厂长。我厂于1990年1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双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2000年底,我厂因企业改制,忽视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满前没有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醒,我厂于2001年4月份,在注册商标期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最近,我厂发现本地一家个体针织制表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双亭"字样。我找其交涉,说明我厂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的情况,要求其停止使用"双亭"字样,但遭到拒绝,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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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物权都是绝对权,这一特性为商标法上适用物权的添附制度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商标添附制度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权,而注册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绝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造成了在后权利人(或商标价值创造者)与注册商标持有者之间发生的冲突而适用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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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金属管商品上注册了"金洲"商标,乙公司在非金属管上申请了"金洲"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于是趁乙公司的"金洲"商标公告时,对其提出了异议。金属管属于第6类,非金属管属于第17类,于是甲乙双方的争议焦点,便是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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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广告业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例如,可口可乐的商标权高达360亿美元,万宝路的商标权亦达330亿美元。1988年,菲利普摩利斯收购克拉特公司的价款12.9亿美元中,90%为商誉,许多企业无形资产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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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Trade Mark Parallel Import),是指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商标已获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且商标权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擅自从国外进口该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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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层工商部门在办案件过程中,经常接到厂家以“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理由投诉“串货”行为。所谓“串货”是指商品经销商未通过厂家规定的渠道购进厂家生产的商品并在本地区销售的行为,其销售商品可能是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是普通商品。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对串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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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我国商标权的产生依据、属性以及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混淆可能性仅是部分商标侵权成立的判定依据,而对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的,无须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