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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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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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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拍卖监管的内容1、拍卖企业的资格是否合法《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这是判断拍卖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的基本条件。登记程序未完成和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属于没有合法资格 ,不能从事拍卖活动 ;有的企业虽然有营业执照 ,但经营范围没有拍卖项目 ,同样不能从事拍卖活动。2、拍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拍卖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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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4)
<正> 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和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无照经营属于非法经营。它包括以下五种行为:(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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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8,(7)
近日,大兴县工商局要求该县各市场对下岗人员在摊位安排、税费管理上给予优惠照顾,并制定了相关的规定。新规定包括:1.在原已设立或正在筹划兴建的各类市场中要划出10%以上的摊位安置下岗职工。2.鼓励下岗职工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市场服务机构在市场摊位安排上予以照顾。对持有劳动部门或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下岗职工在申办个体营业执照时,可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在早市、夜市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可酌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后,应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其管理费和摊位费。3.各工商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来经商人员的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加强对各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