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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古林法的伊春林区不同等级森林生态区位测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业经济问题》2014,(2)
根据《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和《关于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编制说明》,构建了以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一级指标的生态区位测度体系,并对伊春林区内国家一级公益林、国家二级公益林、国家三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了测度。测度结果表明:国家一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是0.255,国家二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是0.202,国家三级公益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是0.193,地方公益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是0.185,商品林生态区位重要性是0.165。这个研究结果可以为下一步对伊春林区森林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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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之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总被引:5,自引:2,他引:5
当前,人们对森林生态体系的评价多集中于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的评价,特征评价和协调性评价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见,本文在界定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内涵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构造了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方法,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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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问题》2013,(4)
通过对构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分析,在充分比较、筛选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从思想教化、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社会和保障体系6个层面,选取了25个评价指标,构建了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黑龙江省为例,通过抽样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难以获取数据的思想教化层面进行了专门的调研。结果表明: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率、居民生态文明习惯养成率较高,但生态文明行为与思想存在差距;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不高;城乡居民生态文明意识有所提高,生态文明情感较深厚,但生态文明知识储备不足。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虽然逐年好转,但各层面发展不均衡,思想教化、生态文化及生态社会层面急需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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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自然保护地的森林文化特征和森林文化体系,从物质(经济)、精神、制度(习俗)3个层面选取22个指标,构建自然保护地森林文化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并选择3种不同自然保护地的典型形态为例,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自然保护地森林文化价值评价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所构建的自然保护地森林文化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可以有效地评价自然保护地的森林文化价值,继而明确自然保护地森林文化保护与开发的重点。最后,从提升森林文化资源质量、打造森林文化共同体、加强森林文化资源挖掘等方面提出提升自然保护地森林文化价值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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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的研究现状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核算理论和方法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先后有《自然资源核算初探》(1990)、《资源核算论》(1991)、《林价理论与应用》(1991)、《森林资源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和《森林环境资源核算与政策》(1994)等专著出版,推动了我国资源核算研究与实践。在1993年和1994年,国家科委组织了多部门的专家进行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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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生态产品——基于产品概念的森林生态环境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分析归纳相关概念之后,从产品的角度提炼出森林生态产品这一新的概念。分析了森林生态产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指出它才是我们对森林生态作用诸多描述中最精确的表达。从而为研究森林生态价值提供一个统一而准确的研究时象,并提出对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实质是对这种产品的价值而不是其使用价值进行补偿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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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伊春市国有林区共计16个国有林业局在2017年度的年鉴统计数据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综合统计资料汇编中的相关数据,运用GEP生态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研究了国有林区生态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以及生态贡献度问题。结果表明:由于国家采伐机制的限制,国有林区林业产品的生态价值难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但国有林区生态服务价值贡献度明显,生态文化服务的价值值得进一步开发。最后,提出应当转变核算思维、拓展核算思路;国有林区政府应当完善核算主体并健全核算体系;提高GEP的生态总值核算实务水平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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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立法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上位法相冲突。本文对这些法律冲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律冲突的本质是漠视农民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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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公益林碳贸易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本文对生态公益林碳贸易的内涵进行诠释,对我国生态公益林碳贸易的可行性分别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两方面进行分析,并分别从市场经济原则、公平性原则、透明性原则、计量客观性原则、监督保护性原则等方面对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我国进行生态公益林碳贸易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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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区划和农民利益的维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内涵和区划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由于对公益林界定、种类等问题认识不到位,加之政府追求的生态效益与林农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实践中,区划公益林时存在较大随意性和忽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中国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既要重视公益林在维护生态建设方面的作用,还应关注林农利益的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区划应遵循主导功能、生态保护、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和兼顾生态建设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国家将集体林直接界定为公益林时,应该在明确公益林区划权力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分类管理、签订林地地役权合同和国家征收的不同方式来解决生态效益和农民经济利益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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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了中国实践中已经采用的"征用有偿、管护无偿""征用无偿、管护有偿""征用无偿、管护无偿"3种补偿模式,提出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6个具体措施,即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例》;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2007年《物权法》确定"征用有偿、管护有偿"的补偿模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方面的责任;修改《森林法》,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开支范围;先补偿后征用;征用补偿实行分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