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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即税法规定的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用来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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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理论问题关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的认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将“一项销售行为”明确定义为“同一流转税纳税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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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犤2001犦78号)明确指出: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关于企业对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财会字犤1995犦65号):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由此也带来了在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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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一直受到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对其进口原材料,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按其实际加工出口产品的耗用量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其用进口原材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口,除了1993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老三资企业,给予免税以外,均实行“免、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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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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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免税政策,亦称为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系指国家给予“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待遇。该政策实施已有二十余年。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范围内,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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