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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自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审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因验资业务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已达500余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了“诉讼浪潮”。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验资业务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应合理区分出资责任、会计责任、验资责任和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  相似文献   

2.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财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自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大量的验资、审计业务,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验资不实或验资虚假的情况确有存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利作用,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受到惩罚。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6)56号文、法释(1997)10号文、法释(1998)13号文的形式予以司法解释,但仍显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验资单位承担验资不实责任的条件认识不一,在实体处理上对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顺序不统一的现象。本文依照法理和我国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就验资单位验资虚假的民事责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3,(22)
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规模的不断壮大,验资业务的日益复杂化,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验资风险也不断增加,并引发各种法律诉讼事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本文就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风险形成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4.
资本金询证函是会计师事务所向金融机构求证拟设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或已设企业追加资本到位情况的查询函,它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的证据之一,它还可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是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据以确定是否核准企业登记成立或变更登记的依据之  相似文献   

5.
范明 《时代金融》2013,(20):160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状告验证不实的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投资者捏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恶意欺诈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就使得验资业务越来越复杂。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验资业务的基本状况,指出验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古鸿 《上海会计》2000,(6):56-57
因验资报告的真伪引起的诉讼绝大多数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也有发生。验资报告的真伪由谁鉴定,注册会计师界认为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诉讼实践中则主要采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或其他会计、审计专业人员鉴定的方式。究竟哪一种方式较为合适,试作探讨如下:(一)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第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鉴定职能,尚存疑问。198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1994年1月1日至今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都没有…  相似文献   

7.
验资业务中垫资行为风险控制的特殊考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传统业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部分中小企业设立时出资者资金短缺,社会上便应运而生代出资者垫资设立公司的行为,给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笔者结合一具体案例,谈谈注册会计师规避验资业务中垫资行为风险的特殊考虑。  相似文献   

8.
杭洁  俞丽辉 《财会学习》2007,(11):25-26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作为一项审计业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逐步成为一项继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的重要审计业务.面对全球化、多元化和竞争激烈的会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审计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已非易事,除了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加强了其他审计业务.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验资业务.对于这一日益成熟的业务,政策制定部门必须不断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9.
企业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组织资本等无形资产日渐成为企业经营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但无形资产管理依然是一道难解之题。对于专业从事法定鉴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同样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近年来,涉及无形资产验资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这其中,固然可能有社会环境、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也必然有注册会计师本身的执业因素形成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而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本身的认知不到位和风险把握不科学也常常导致了验资业务的风险与损失。要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从无形资产特性认知出发,透析企业初始设立、兼并收购、增资扩股等活动中无形资产验资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表现,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以便更好的应对,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4月11日以会协[2002]92号通知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就金融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本文依据《通知》的基本规范,结合最高院以往发布的有关解释的规定,分析《通知》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和银行出具不实或虚假(以下合称虚假)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以下合称…  相似文献   

11.
熊仪先 《上海会计》2002,(12):60-63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公告》)向全体注册会计师发出了特别忠告,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除了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外,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原验资公告没有这条规定)。旨在警示注册会计师时时处处应以职业谨慎态度处理验资业务中各种关系,降低和化解验资风险,减少和杜绝验资诉讼发生。一、验资计划阶段怎样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一)接受委托之前要初步评估验资风险。1.委托人的动机。委托人动机不纯甚至与开户银行、评估机构串通有欺诈之嫌的,会给验资带来较大风险。2.…  相似文献   

12.
熊仪先 《湖北财税》2001,(11):28-29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验资行为,提高验资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解决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实务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了修订,财政部以财会(2001)1002号件发布,于七月一日实施。  相似文献   

13.
下面记录的这个案例,发生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后,涉及到老所遗留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其间又牵涉到银行出具虚假进帐单等验资诉讼中常见的第三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案件中到一些民法的基本理论,具有探讨价值,案件的处理结果又比较理想,特将诉讼的过程记载下来,希望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14.
验资业务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重大风险之一,而验资业务的风险又以非货币验资为基。  相似文献   

15.
国家的多项法律均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为减少执业风险,必须树立风险意识,谨慎选择客户,认真签订业务的定书,依照验资程序进行验资。  相似文献   

16.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程序为企业验资、 询证和出具验资报告。一是一些注册 会计师至今还不了解和掌握对外商投 资企业外方出资验证时需向银行和外 汇局询证的规定,尤其是一些县级地 区或地域偏僻的县城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为明显,存在的验资问题也更多。二 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只对外商以现汇 出资的部分进行验资询证,有的只有 向银行询证的意识,没有向外汇局询 证的意识;对外商以实物出资和其他 形式出资的验证,缺乏或根本就没有  相似文献   

17.
验资之痛     
段宏 《财会学习》2010,(7):38-40
目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凡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验。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项主要的法定业务,但是,有过验资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提起验资业务往往是一肚子的苦水,收费低,并且验资的涉诉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审计业务,  相似文献   

18.
试论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江苏省江都会计师事务所嵇焕文,何新民《公司法》实施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不少乡镇企业陆续改制或着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相似文献   

19.
验资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一项十分重要和严肃的法定业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当验资业务涉及到货币出资方的审验时,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就将起着关键的作用,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七条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遥相呼应,为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准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审验程序,出具恰当的验资报告呢?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已历十年,对与验资有关的准则由陌生到熟悉,从生搬硬套到灵活应用,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在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结合我们事务所对以货币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验以及自己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理解作一介绍,供同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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