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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在省级办理,但在全国通用”。“采购代理资格”是财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有关采购或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而实施的一种资格“许可”。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可虽然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决定,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其法律效应在全国通用。因此,凡有关单位符合相关规定,获得了“许可”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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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从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资格认定职权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办法》不仅规范了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而且对于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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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并将2005年12月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予以废止。对比两者,我们发现61号令中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包括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分别由原来的400万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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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河北省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先后认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4家,有效地方便了采购人的采购,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但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申报机构认识不高,人员学习重视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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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
1.中介公司的参与导致政府采购监管“失控”与“权力寻租”。政府采购过程中对社会中介公司的监管“失控”。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并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我国对社会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虽然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各地也相继颁布一些相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但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犹如“镜中月、水中花”,没有落到实处,“失控”现象非常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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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多项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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