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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即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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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救助基金制度亟待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此,我国确立了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双轨并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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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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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在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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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空白,被滥用的自由裁量权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与原先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新的《道交法》最重要的更新,在于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启动了建立事故善后的保障制度的进程,它在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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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终于在大家的期待之下颁布,其中规定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保险费率与肇事频率相关以及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等制度,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仍有些许不足之处,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加以考虑,以避免在今后的实践中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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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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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作普遍存在资金大量闲置、申请困难、救助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而江苏省采用政府购买保险公司服务的方式管理救助基金日常事务,取得了低成本、高效率、应救尽救、应追尽追的良好成效,成为全国少见的救助基金管理成功范例。本文基于江苏省救助基金管理经验,从制度缺陷和管理模式选择的角度,剖析了我国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运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了政府服务外包型基金管理模式的价值和复制条件,并从推动立法、出台救助基金社会化管理政策、建立与基金利用率相挂钩的保费提取比例浮动筹资制度、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开展社会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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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作为保护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设计,在抚慰、救助及赔偿受害者家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保护伞"功能,更是考量和检验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试金石"。交强险实质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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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关系到国家免疫规划的成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补偿、专门基金赔偿、相互保险公司及商业保险都可以成为疫苗不良反应的救济方式,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不足。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验,建立国家、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受种者个人共同分担,社会医疗保险、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机制是当然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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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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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盟关于机动车民事责任的指令相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采用强制保险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告且责任范围也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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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国务院新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比照其他领域中的保险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多地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险所应具有的强制性和责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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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但却未设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带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同时,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仅仅涉及保险公司,而且涉及其它的主体因素,如交警、受害人等。因此,强制保险费率厘定时必需兼顾几个方面的要求方能体现其合理性,如保险费不能超过一般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以避免大量的脱保现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等。因此,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必需对如下因素予以客观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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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起将要正式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填补因《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强制保险一直没有配套法律出台的空白,而《条例》的出台也将使车险市场面临着商业三者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个称强制保险)同时存在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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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是第二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叫“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