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案例再现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案例分析首先,是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贸易条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合同项下的货物会面临各种风险,也可能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使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而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且不能交货,那么不仅买方没有付款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因不能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违约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相似文献   

3.
「案情」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无单提货的现象一直存在,对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危害较大,卖方因此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货款两空.本文列举了几种买方无单提货的案例,旨在说明卖方有必要了解买方无单提货的方式和行为,从而对此引起足够的认识,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相似文献   

5.
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相似文献   

6.
[案例简介] 1998年初,卖方和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即期信用证购买卖方的一批货物,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装运前,双方又谈妥将支付方式改为D\P150 after sight.卖方于7月28日将货物装船.8月1日,卖方将全套单据连同汇票并附托收申请书交给托收行,委托银行收款,但卖方在托收申请书上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只说明托收银行将单据转交给买方.  相似文献   

7.
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是指卖方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除了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外,还须在买方承担运输中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的条件下,负责为货物办理海上保险。那么,卖方是否完全是为买方利益投保而不需考虑自身所可能承担的风险;买方是否完全由卖方代为投保而不需再做要求?弄清这两个问题对于买卖双方都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8.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4日,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卖方)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商品为SKYPET牌聚酯薄片;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货物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买方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因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并缴纳关税.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此后,买方以卖方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长宁区法院要求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赔偿,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764,561.50元).  相似文献   

9.
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所谓费用划分是指明确货物由卖方运到买方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是由卖方负担还是由买方负担.目前学术界对中CIF术语下费用划分问题的论述较少或论述过于笼统,国际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因对该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产生的争议大量存在.  相似文献   

11.
王静 《中国市场》2003,(11):66-66
<正> 一 模型的建立 1.模型假设 某企业有若干个生产车间和一个仓库,其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可以满足顾客到仓库提货的需要,即不会出现因生产不足而导致的缺货。假设到仓库提货的顾客的到来{x(t),t>0}服从参数为λ的泊松过程。在时刻t=0,仓库库存货物量为m。每个顾客提取一个单位的货物(若一个顾客提取多个单位的货物,可视为有若干个顾客,每个顾客提取一个单位的货物)。  相似文献   

12.
一提到“工厂交货”,人们往往首先会想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00”)中的EX WORKS术语,即“工厂交货”条件。按照INCOTERMS 2000 的解释,EXWORKS(“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受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本文所要讨论的不仅仅限于INCOTERMS 2000中的EX WORKS术语,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则对“工厂交货”模式下风险转移的规定。本文所指的“工厂交货”模式是指买方根据合同安排有义务自备运输工具或委托公共承运人到卖方所在地收取货物。  相似文献   

13.
【案例1】国内某企业(“买方”)向国外企业(“卖方”)购买印尼铁矿石,根据双方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铁矿石的质量与规格依照卸货港CIQ作出的检验证书为准。卖方在装货港委托SGS对装船货物进行初检后,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因卸货港CIQ的检验报告显示铁矿石不符合收货条件,买方遂向卖方主张货物拒收权和追索权。  相似文献   

14.
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 :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有一份CFR合同,买卖双方约定适用,卖方出售小麦3,200包,但装船时仅装运了1,000包.小麦装船后因受载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小麦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买方购买的货物是3,200包,而不是1,000包,因此买方对这1,000包小麦不能拥有全部的可保利益."  相似文献   

16.
FOB价格术语下卖方的风险规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FOB价格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通常会认为保险由买方办理,自己不必负责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因此可以高枕无忧,却常常忽视货物从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这段区域实际上是盲点,一旦出现意外,卖方是需要自负损失的,因此卖方需要在这段区域作风险规避。另外,如果支付方式不是信用证,而是托收,卖方仍需采取措施,如投保卖方利益险,对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作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17.
正FOB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国际货运代理广泛参与国际运输业务,买卖双方通常都不会直接与承运人交涉,而是委托货运代理来完成大部分运输环节。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经常指定卖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为其安排租船订舱的业务,并且要求卖方将货物交  相似文献   

18.
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十分清楚,什么时候他们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什么时候不用。卖方总是希望货物一离开仓库就不再承担风险损失,买方则希望尽可能推迟承担风险。究竟货物损失的风险是什么时候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呢?有很多国家采用一种“物权”的方法,即规定承担货物风险损失的就是拥有货物“物权”的那方当事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代表货物物权单证的转让与货物的实际转移并非同时发生,很难确定在货物遭受毁坏时的那一刻,究竟是哪方当事人掌握货物  相似文献   

19.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务研究》1984,(2):41-41
一、资本主义国家征收进口关税时,如以从价税计征,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二、何谓进口配额制?关税配额和绝对配额有何不同? 三、简述CIF与EX SHIP、FAS与FOB卖方责任的区别? 四、按CIF价格条件成交,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装船后却需由买方承担风险,两者是否有矛盾?为什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