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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办理货物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1994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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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和10月,国务院两次发文调低出口货物增值税(以下简称税)的退税率,将原按进项税额退税的出口货物,改按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即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适用13%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适用17%税率的其他货物除另有规定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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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桂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9):6-6
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主要精神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次税率调整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税率按五档17%、13%、11%、8%、5%执行.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降低退税率,对国家限制或资源性产品调低或取消退税率.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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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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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我国为了鼓励货物出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 ,即 :出口环节免予缴纳增值税 ,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 ,对我国进一步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宏观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微观上改善外贸企业的经营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 ,目前在出口货物退 (免 )税的实施过程中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 )出口货物退税率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 1995年 7月 1日以前 ,普遍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政策。即按出口的不同货物分别设计 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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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调整的基本方针就是对企业不同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即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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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退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等。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至此,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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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2,(4)
财政部 国税总局 2 0 0 1年 12月 11日财税 [2 0 0 1]2 0 8号 经国务院批准 ,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 15 %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 6类 30章、第 11类 5 2章、5 8章、6 0章至 6 3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二、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下达。三、本通知自 2 0 0 1年 7月 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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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烨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5,(3)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做帐吴明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设置“出口退税”专栏或明细科目核算。又明确规定帐务处理方法:企业出口适用率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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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8,(5):83-84
1.2017年7月, 由于我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的人员疏忽,误将一笔出口日本的9 000美元的服装,在报关时错打成了9 500美元.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所遇问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为报关单信息)向海关提出修改错误内容的请求,重新出具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上传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信息,并以此做为正确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应当注意的是,使用此表时,如果出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大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时,还需要去海关申报修改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错误的出口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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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口货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免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回上一环节已交增值税、消费税,我国也遵循这一国际惯例。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虽然体现了简化征收、提高行政效能的思想,但是存在着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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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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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国内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上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上述文件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申报管理等内容都做了调整,其中申报管理有三个环节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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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又单独下发《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分别从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两个方面,对我国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