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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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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房屋所有权逾期未登记的问题十分严重,仅河南省南阳市区及某县城区没有按期或长期没有登记的商品房、集资房就有近40万平方米,而南阳是一个个人自建住宅,尤其是独家小院比较多的城市,究竟有多少房屋没有登记很难用一个准确的数字来估量。因此,这一问题成为当前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群众举报比较多和管理部门比较头痛的问题,给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本文就逾期未登记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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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家庭房屋所有权的主体。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上,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历来存在不同的登记方式。有的与法律的规定不尽相符,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不相统一,因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为了做好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本文作如下思考。思考一:如何认识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我国关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婚姻法》中。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看,夫妻财产制度分三类:1、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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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韧  董健 《上海土地》2005,(3):29-30
根据建设部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结合上海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实际,现就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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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法发[2004]5号通知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的颁布,使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法院查封不动产这个曾经困扰着这几个部门而又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得到了规范,《通知》还首次明确了预查封的概念。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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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城市房屋权属和房屋拆迁管理中,对共有房屋的处理是一个热点和难点,因此认识和把握共有房屋的内涵,十分必要。一.共有房屋的基本概念根据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但一个物权同时由数人享有,则无不可。所谓共有指的就是一个物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物权。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有量的分割和质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为几份,几个主体各有一份,是为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权能(A有占有、使用权能,B有收益、处分权能)是为所有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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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形势下安乡县城镇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以及私下交易逃避国家税费等问题突出的特点,为了加强我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房管局牵头,在社区、财政、地税等部门的配合下,全县城镇房屋权属总登记及验证工作于6月15日全面拉开帷幕。到目前为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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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至今已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各城市开始建国后的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对城镇房地产进行总登记,核发私有房产契证.在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以及健全基础资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五十年代后期起,特别是经过文革十年浩劫,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一度废弛。改革开放伊始,百废待兴之时,中央政府即已敏锐地意识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对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建设部1982年及时颁发了《关于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并开始实施第二次城镇房屋的普查登记,以恢复和整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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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现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文件表明:申请人是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时(购买商品房时间是在离婚前)已明确房屋归男方所有,复婚后,夫妻双方要求把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像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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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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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所涉及的因所有权转移、灭失引起的登记,一直以来未受到业界的重视,但随着房地产限购调控政策的深入、住房信息联网和登记簿信息利用的日益频繁,被征收或已灭失房屋的登记问题将逐渐凸显。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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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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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注销登记是房屋登记的一种重要类型,注销登记办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登记簿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也极大地影响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益。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物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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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一缺陷或盲点,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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