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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银行经营者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波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4):56-59
银行经营在其营业场所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第三人直接侵害的情况下,银行经营违反该义务发生客户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2.
李楠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21(3):81-85
安全保障义务对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内容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构成。 相似文献
3.
4.
杨垠红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6):41-44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合理人标准。在第三人实行的侵权行为中,由经营者承担补充义务的制度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衰,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在实施中会与其他制度相抵触。为此,应由经营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承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倩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25(3):106-110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但是,在有第三人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应当由第三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各自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周海林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44-48
要防范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就应当赋予银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使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在范围上,银行应对经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内容上,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安装探头、配备保安等。银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加害人、受害人以及银行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本文探讨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合同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物业服务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以及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高校对大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高校与学生间的利益平衡等角度考虑,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有合理限度,界定该限度需要综合考虑高校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明文标准、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质、合理人标准、专业技术、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等因素。 相似文献
9.
准确界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认定,并对范围界定、免责事由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忽视了私人场所所有人对进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美国法上关于土地所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合理注意义务却有可借鉴的规范,我国应汲取其精华之处,肯定私人场所所有人对非法进入者、被许可人及被邀请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1.
余婷婷 《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学报》2013,(4):21-22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没有包括高校在内,所以,很有必要明确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以期引起大学生、高校及社会的重视,更好地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物业纠纷的急剧增多,其中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本文重点分析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性质,以及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以期对物业服务的提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随着网上金融交易的普遍化,金融机构承担的法律风险亦在增加。例如,当有人使用克隆的银行卡盗窃储户存款时,储户往往基于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界定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然后才能确定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法官需要进一步分析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及其在造成储户损失的全部原因力中所占比例,进而确定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崔剑生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57-58
安全保障义务是近年来在我国侵权法领域得到确立的新义务类型。旅游业安全保障义务既集中体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和特征,同时也具有自身特有的内涵及特征。旅游业中安全损害赔偿的法律专用问题要求必须探讨旅游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的必要性,以及对旅游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进行界定的具体标准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董学智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2):105-106
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给后世留下了一句不朽的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与法律永随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安全。在现今社会,经营者与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之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也不断发生,而我国民法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一般性规定,仅是在法释(2003)20号第6条中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笔者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谈起,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及过错的判断标准两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安全乃公民的最基本需求,当然也是物业服务的第一要义.安全要素缺失,则任何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均无从谈起.在物业服务实践中因安全所引发的争议、纠纷为数不少,诸如深井吞噬幼童、歹徒入室杀害业主、墙体剥落砸伤路人……一幕幕悲剧不绝于耳,令人触目惊心,以下试举几例: 相似文献
17.
安全保障义务在现代侵权法领域有了新的发展,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若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消极侵权。现有立法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亟需完善。笔者从不同角度论证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进而分析了其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路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2):32-35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 相似文献
19.
刘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2,(2):44-47
英美侵权法中的过失侵权发展到今天已有将近200年的历史。可以说,它的到来是适合时代的产物。本文概括性地介绍了构成过失侵权行为的四个必要条件,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侧重对四个构成要件之一的注意义务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其中涉及注意义务的概念、内涵、客观标准及影响因素等。最后认为对“注意义务”标准的适用仍然是一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0.
钟奇江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2):3-5
国内外立法中均有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后合同义务与合同给付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有着显著区别.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不得同业竞争义务等内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有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