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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如何与司法程序相对接,激活行政调解资源,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2009年7月17日,我们房山工商分局和房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新机制,共同设立了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增强了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有效化解了各类经济合同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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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与房山区人民法院建立职能对接机制,共同设立了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截至2011年底,房山分局成功调解经济合同争议案件210件,解决合同争议金额2237.83万元。其中工商部门独立受理调解合同争议190件,争议金额为1846.6万元;与法院共同调解15件,争议金额为260.7万元;法院委托调解并予以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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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和房山区人民法院共同设立了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中心以来,主流媒体就一直予以关注报道。最新的报道见诸2011年11月9日《人民日报》刊发的长篇报道——《北京:行政调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中首先对房山分局的创新予以肯定。房山分局近年来创新不断。细心读者也许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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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深化发展"一会两站"工作机制,建立"行政调解站"。同时,强化行政、司法协作,创建"诉调对接"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及司法调解、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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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专家团成员之一。从房山工商分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之初就参与了整套制度的设计论证,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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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中,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快捷、当事人自愿原则,注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收到了很好的调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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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聚焦价格、服务民生的特点,在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关键小事”方面具有显著而独特的优势。“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以来,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进入“快车道”,有效化解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的各类价格矛盾,成为价格认定机构着力打造的价格公共服务新品牌。本文在深入实践调查研究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进一步完善工作的建议,为多元、高效、便捷化解价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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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和《合同签证办法》已经公布,这对健全合同监管规章,全面推动合同监管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之一。不仅案内可以调解,案外也可以解。从案外调解来说,不仅民间组织可以进行况解,行政机关也可以组织调解。工自行政自理机关作为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用门,切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当然可以组织台同争议行政调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S案明用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台同争议的职员。十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经济合同管理,调解了大丞经济合同纠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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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我们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分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积极探索消费纠纷调解新途径,逐步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管理水平。一、整合资源,健全"三调联动"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消费纠纷呈现"类型数量增多、矛盾错综复杂、调解难度加大"等特点,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时常出现"有诉难调、调而无果"的尴尬局面,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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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虽然回应了现实的部分需求,却又表现出体制革新上的犹豫不决,"一调一裁二审"的特别处理体制的最终确立,注定为随后的立法更新留下更大空间。调解与仲裁机构合并、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和建立"或裁或审、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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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学习贯彻,本文试就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合同行政调解的必要性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凋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这一规定来看,不仅案内可以调解,案外也可以调解。不仅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可以调解,民间组织、行政机关都可以进行调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经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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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因合同产生的纠纷过多且得不到有效化解,必然给经济秩序带来危害,影响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充分发挥工商服务职能,深化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创新机制,探索出一条"行政部门搭建平台,利益主体平等博弈,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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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日常交易行为和消费种类的增多,消费纠纷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调解虽然具有快捷、方便等特点,但工商部门调解暴露出强制力弱的缺陷,难以彻底解决消费纠纷,而诉讼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最终途径,由于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又很少被消费者采用。我们淮北市工商局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在各工商所建立消费维权“巡回法庭”。2009年3月,濉溪县人民法院与濉溪县工商局在县局联合举行挂牌仪式,正式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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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基层调解组织逐渐消失,大量的甚至全部纠纷都涌入了法院诉讼,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间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给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工作压力日益加大。同时,由于受行政调解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局限,合同争议在行政调解后得不到有效执行,导致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资源的实际闲置,影响了行政调解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