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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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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利 《海南金融》2006,(10):33-34,41
我国《保险法》将中间性保险界定为人身保险,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第三方手里获得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界一般采用损失补偿原则,排除了重复赔偿的可行性。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理赔争议,同时也造成了保险法理解释与应用的冲突。本文拟对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并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田晨晨 《海南金融》2012,(10):47-49,53
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从本质来说,保险的意义就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保险受益人”①支付保险金,补偿其损失。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受益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10,(11):24-25
对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业界、学界及司法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最近,笔者阅由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的《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刘建勋著)一书,其280页载《医疗费用保险的理赔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文(以下简称“刘文”)也对此作出了评判。  相似文献   

4.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中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法院在认定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为目的,尽量进行宽泛的认定。唯有如此,在当今保险利益的构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相似文献   

5.
损失的界定与量度,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实施中的核心。在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历程中,保险立法及其学说数次对此予以修正,衍生了保险委付、追溯保险、定值保险与重置成本保险等具体制度。修正之本旨在于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款就损失的型态、范围或理算标准予以变通或选择,以缓解传统保险法规定的严格性。修正之实质,并非以合同取代补偿原则,而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修正之价值在于以法律规则的灵活性应对被保险人需求的多元性,实现理赔的迅捷与经济,裨使保险损失补偿功能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恨险受益权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指定有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被保险人。一般所称的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指受益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保险受益权。 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我们认为其  相似文献   

7.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黄昊  吴琪 《时代金融》2013,(33):132-133
当前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了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额补偿,也使保险人的分摊责任不明晰。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对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进行了探讨,通过数据支撑,对我国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相似文献   

10.
保险诈骗,或称保险欺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在表述上仅做了狭义的概括。  相似文献   

11.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12.
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13.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14.
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论再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上海保险》2003,(11):22-24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应负责的第三者履行其  相似文献   

18.
根据新《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时间点,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保险标的转让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该权利义务承继的时间,并对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归属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9.
一、前言团体保险是保险业运营的重要形态。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需要及于被保险人,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说明义务采取个人保险合同本位,未关注到团体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无法充分保护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这一问题在我国《保险法》进行第五次重大修订的背景下尤其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20.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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